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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逊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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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取用水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10日
  • 来源:托克逊县融媒体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量水而行,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须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严禁未批先建、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

二、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工业、农业、能源等需要进行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和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以及涉及大规模用水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含改扩建)项目,须科学论证取用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同步开展节水评价。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查谁把关”的原则,各级审批机关在水资源论证审查工作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研判,对存疑、复杂及重点项目,组织现场查勘,核查实际情况。对未开展水资源论证或论证不充分不合理的规划,不予批复。对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三、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水许可审批,严禁越权审批、违规审批。在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取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其他区域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取水许可。全面实行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新发、延续、变更的取水许可一律核发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严格限制取用水总量接近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新增取水许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严禁在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内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

四、从严管控高耗水行业取用水

全面落实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将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高耗水工业企业和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高耗水服务业企业全部纳入计划用水重点管理对象,依法严格核定年度用水额度,实行用水定额管控。发挥水资源税杠杆调节作用,推动高耗水行业企业落实节水主体责任,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鼓励企业推广应用节水设备、节水工艺和水循环利用设施,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严控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特种行业取用地下水,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违规建设高耗水项目。

五、严格取用水监测计量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取水计量设施安装、使用、维护责任,依法申请检定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除、改装、停运监测设备,严禁篡改、伪造取用水数据。新建(含改扩建)取水工程或设施须同步安装或完善取水监测计量设施。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将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取水,以及5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取水的在线计量数据全面接入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

六、提升取用水监管效能

依托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开展取水口与取水许可电子证照信息比对,动态更新取水口信息。不定期开展取水计量设施专项抽检,依法查处无计量取水、取水计量不规范、取水计量数据异常、计量设施未依法定期检定或校准等行为。健全违规取用水问题线索排查整改常态化机制,动态排查、及时整改违规取水问题。紧盯高耗水行业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取水行为,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

七、加强违规取用水行为失信惩戒

按年度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将取水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超许可水量取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取水计量不合规、拒缴水资源税等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的失信行为计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实施失信惩戒,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八、建立取用水协同管理机制

加强建设项目取用水全过程监管,建立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草、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电力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审查和协同管理机制。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水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九、强化宣传引导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取用水管理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成效,以点带面推动改革创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责任,细化实化举措,确保取用水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自治区水利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以上措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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