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2/13
18:47
来源:
托克逊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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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防范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传承民俗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绿色低碳的春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限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时段
根据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要求,除允许燃放区域及时段外,其他区域及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域:托克逊县城市建成区(除可燃放区域外)。
限制燃放区域:托克逊县玫瑰公园、胡杨公园(老砖厂)、北大桥东西侧河道两边,托克逊县城市建成区外。
可燃放时段:农历除夕(2月16日)、正月初一(2月17日)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2月18日-3月3日)每日8:00-23:00。
禁止燃放时段:除上述允许时段外,其余时间均禁止燃放;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全域禁放,以生态环境部门发布预警为准。
二、禁放烟花爆竹场所(全域全时段)
(一)国家机关、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及科研单位;
(二)交通枢纽及保护区:火车站、汽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
(三)人员密集场所;
(四)易燃易爆场所: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安全距离范围内;
(五)生态敏感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土地沙化防控区、水土流失防控区;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及军事设施保护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放场所。
三、允许燃放产品标准
仅限《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C、D级产品,包括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及组合烟花C/D级产品;严禁燃放A、B级烟花爆竹,产品类别以包装标识为准。鼓励采用声、光、电环保产品替代传统烟花爆竹。
四、经营与安全管理要求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行许可管理,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零售许可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批。
(二)零售点需符合以下条件: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专店销售、无兼营;周边50米内无其他零售点,与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易燃易爆设施保持100米以上安全距离;配备消防器材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负责人经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安全知识教育。
(三)燃放时需遵守:按燃放说明安全操作,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绿地抛掷;不在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燃放后及时熄灭余烬、清理废弃物;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需成人陪同看护;个人存放烟花爆竹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
五、监督与执法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管控责任,加强巡查执法。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规行为:违规燃放举报电话110;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举报电话12345;产品质量问题举报电话12315.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零售经营者违反经营管理要求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整改,没收非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零售许可证,违法信息纳入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托克逊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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