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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政办发〔2020〕2号 关于印发托克逊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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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托克逊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8日
附件:
托克逊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聚焦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托克逊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不断巩固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3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26号)、《吐鲁番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吐鲁番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吐市党字〔2018〕19号)等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六次全体会议、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市委一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更好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切实落实藏粮于地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为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夯实资源基础。
二、工作组织
(一)考核对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根据与吐鲁番市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目标责任分解下达各乡(镇)人民政府并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考核指标负总责,乡长(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考核方式。
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统计局组成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考核检查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
三、考核依据
(一)考核指标。
考核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托克逊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吐鲁番市下达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提出考核指标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乡(镇)人民政府并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二)基础数据。
考核依据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
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对耕地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进行动态监测,按要求向市考核组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汇总全县相关数据资料。
考核组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四、考核内容
(一)耕地保护数量质量情况。
各乡镇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质量变化情况、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各乡镇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变化情况、占用补划情况、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各乡镇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情况、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情况等。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
各乡镇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
(五)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
(六)破坏、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和非法开荒案件查处整改情况。
各乡镇行政区域内是否存在破坏及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开荒、以设施农业为名改变农地性质用途进行非法建设等情况,以及制止和查处整改情况。
(七)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
各乡镇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情况;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33号);《吐鲁番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吐鲁番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吐市党字〔2018〕19号)等制度建设情况;以及耕地调查评价与监测、土地复垦、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休养生息、设施农用地管理等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五、考核方法
(一)年度自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县自然资源、农业、水利、财政、林草等部门开展自查,主要检查我县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5月1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自查情况,同时抄送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统计局。
考核组结合各乡镇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开展实地考核检查,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通报有关情况,并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考核组按要求形成托克逊县年度自查报告于每年5月10日前报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将于每年5月20日前报送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并抄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统计局。
(二)期中检查。
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县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组对各乡镇开展期中考核检查,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通过实地考核检查,对各乡镇规划期前两年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通报有关情况并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县期中自查情况形成耕地保护期中考核自查报告,于当年5月10日前报送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统计局。
(三)期末考核。
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3月至4月,县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组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组根据各乡镇自查情况开展实地考核检查,同时结合年度考核检查情况、期中考核检查情况等结果,对各乡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各乡镇通报期末考核结果。
考核组根据期末考核情况形成托克逊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于期末考核年5月10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于期末考核年5月20日前报送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和统计局。
六、结果运用
(一)考核依据。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入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年度自查、其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二)奖惩制度。
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等方面要予以倾斜。对于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附则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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