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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政办发〔2020〕3号 关于印发托克逊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4-1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托克逊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内容认真贯彻落实。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托克逊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运行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新民办〔2019〕81号)文件精神,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高效便捷救助困难群众,确保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现就制定托克逊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托克逊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阿不力米提·阿不力孜(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薛  雪(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夏拉帕提·吐尔逊(副县长)
       组  员:章  东(县政府机关党委书记、办公室主任)
                  王晓峰(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王永生(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胡嘉丽(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庄  震(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黄金环(县发改委党组副书记、主任) 
                  李宏超(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莫明·尼扎木(县公安局副局长)
                  黄文祥(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陈长良(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薛  炎(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刘  斌(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董大全(县卫健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欧阳本辉(县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阿不力米提·艾尼(县审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张军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李连齐(县统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马  洁(县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谢日甫古丽·阿布都热合曼(县妇联党组书记、主席)
                  帕热地古丽·马合木提(县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
                  艾尼瓦尔·肉孜(县总工会党组副书记、主席)
                  刘永军(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二、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系列重要讲话、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自治区、吐鲁番市和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研究解决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60岁以上老年人、贫困残疾人以及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党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黄文祥同志担任,工作人员由县民政局有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前有关材料的收集、准备和审核,根据需要提请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做好会务组织工作;负责建立领导小组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商讨需要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负责拟订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纪要、简报等相关文稿;负责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日常运转等。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各乡(镇)成立相应领导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贯彻落实自治区、吐鲁番市和县委、县政府的社会救助政策,完善县本级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指导工作,督促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民生政策,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和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救助制度落到实处。
       县纪委监委: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严肃查处社会救助违纪违法案件。
       县委宣传部:协调有关新闻媒体,策划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委、政府的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在开展社会救助方面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典型引导作用,坚持正面报道为主,杜绝恶意炒作现象。
       县委组织部: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县本级和县直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的绩效考核范围内。
       县发改委:制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发展计划;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社会救助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财政局:安排县本级城乡低保补助金、临时救助补助金等社会救助补助金;安排县本级社会救助对象信息核查经费;及时下达自治区、市级和县本级各项社会救助资金;检查和监督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督促各乡(镇)财政安排并落实相应的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对象信息核查经费。
       县教育局:建立健全城乡教育救助制度;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低收入家庭等贫困家庭子女不因贫困而失学。
       县医保局:贯彻实施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组织实施困难群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协助做好困难群众大额医疗补助工作,探索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困难群众医疗保险金缴纳和信息核对工作。
       县民政局:制定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临时救助制度和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指导全县开展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临时救助工作和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做好城乡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工作;统筹用好中央、自治区、吐鲁番市和县本级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督促、检查城乡低保补助金、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金和临时救助金发放情况;持续完善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会救助居民家庭信息核对管理系统;完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数据;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城乡低保的日常统测、协调及相关工作信息的发布等。
       县司法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县公安局:协助做好困难群众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信息核对及其财产(机动车辆)信息核对工作;协助做好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及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困难群众就业政策制定和服务工作;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缴纳社会保险金信息和享受社会报销信息核对工作。
       县住建局: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住房保障制度;规划好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协助做好困难群众申请人家庭成员财产(房产)信息核对工作。
       县卫健委:指导各医疗机构制定医疗救助规章制度,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督促各医疗机构协助做好医疗救助结算工作。
       县统计局:及时公布城乡居民收支情况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品价格,为制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上涨联动机制提供科学依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做好困难群众申请人家庭成员企业经营信息核对工作。
       县红十字会:建立健全慈善援助制度;开展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援助活动。
       县税务局:协助做好困难群众申请人家庭成员缴纳税务信息核对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部门协同。领导小组组长牵头负责领导小组的运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二)坚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所有决定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小组的决策应当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集体讨论或书面审议决定。
       (四)坚持救急解难。领导小组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着力帮助困难群众解决遇到的急难问题,真正兜住兜牢基本生活底线。
       四、议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会议和文件要求,研究制定我县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政策措施,研究议定脱贫攻坚兜底脱贫保障,以及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有关事项。
       (二)研究议定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
       (三)总结上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情况,确定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不定期组织召开展对相关工作的指导、调研、走访等。
       (四)听取“救急难”个案情况汇报,研究议定需要多部门协同救助或保障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项,统筹部门资源,明确部门责任,动员社会力量,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切实解决重要个案问题,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
       (五)建立由县民政局牵头的困难群众基本信息数据库,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研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六)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运行程序
       (一)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制度、专题会议制度、书面审议制度和日常工作制度。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也可以委托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可不定期召开,专题研究决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中的某一项。专题会议可仅召集与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参加,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需讨论个别议题时,可临时增加相关单位参加。
书面审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签批提出,由全体或部门成员单位以书面审议的形式作出决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运行,办公室主任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
       (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由相关成员单位提出,办公室汇总、审核,报组长或副组长审定。
       (三)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的议程一般为相关部门汇报提交的事宜、参会人员进行讨论、议定等。
       (四)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书面审议议定的事项,要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并明确落实时限。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单位积极配合。
       (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要求,落实好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办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事项。落实中存在困难的,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六)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召开后,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六、其他事项
       (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书面审议可根据所讨论事项的性质、涉及范围、必要性等因素,统筹考虑是否将审议结果提交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要由专人负责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员、议定事项等;同时要做好会议材料、摄像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项,除会议纪要外、可视情以文件、简报等形式印发,同时要根据议事内容视情向同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适时通报有关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