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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00000/2024-52096
发布机构
文 号
〔〕号
有效性
公开日
托政办发〔2020〕10号 关于印发《托克逊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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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托克逊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托克逊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5日
托克逊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的工作要求和《吐鲁番市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十九大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发〔2019〕1号文件精神,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原则
1.要把这项工作当作自然资源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2.要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充分利用各部门和基层组织的力量,全面铺开,加快工作进度。
3.采取形式多样的工作模式,可以依靠自己组织的队伍,也可以委托专业技术队伍开展工作。一切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为基准。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六)宅基地使用权。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21号)第四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及《托克逊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托政发〔2013〕114号第十四条规定,即:结合我县人均耕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480平方米。
6.《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村地籍调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 57号)。
7.《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8.《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三、工作目标和时间
1.6月底至7月初,对库米什镇、克尔碱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村民、以户口本为准),一户一宅,没有纠纷的信息核实、召开村民会议、公示及上报库米什镇、克尔碱镇审核。
2.7月中旬,对库米什镇、克尔碱镇符合登记条件的(材料齐全)受理登记,力争完成登记任务的10%。在信息核实调查发证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
3.7月底,对博斯坦镇、伊拉湖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村民、以户口本为准),一户一宅,没有纠纷的信息核实、召开村民会议、公示及上报博斯坦镇、伊拉湖镇审核。
4.8月初,对博斯坦镇、伊拉湖镇符合登记条件的(材料齐全)受理登记,力争完成登记任务的20%。在信息核实调查发证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
5.9月,对夏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村民、以户口本为准),一户一宅,没有纠纷的信息核实、召开村民会议、公示及上报夏镇审核。
6.9月中旬-9月底,对夏镇符合登记条件的(材料齐全)受理登记,力争完成登记任务的30%。在信息核实调查发证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
7.10月初,对郭勒布依乡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调查资料,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村民、以户口本为准),一户一宅,没有纠纷的信息核实、召开村民会议、公示及上报郭勒布依乡审核。
8.10月中旬-10月底,对郭勒布依乡符合登记条件的(材料齐全)受理登记,力争完成登记任务的30%。在信息核实调查发证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
9.11月初,对5镇1乡涉及一户多宅、非法买卖、有纠纷、不符合登记条件、无法解决的等情况进行回头统计汇总上报。全面梳理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制定解决措施上报县政府后出台相关政策,查漏补缺,力争完成登记任务的90%。
四、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阿不力米提·阿不力孜(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薛 雪(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李慧军(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王晓峰(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刘立兵(县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王 刚(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薛 焱(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刘 斌(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张思维(县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谢东君(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庞辉生(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穆 荣(县文旅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黄文祥(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周义华(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莫明·吐尔逊(县公安局副局长)
买尼克·克然木(夏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艾乃吐拉·乃吉木(郭勒布依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莫明·沙吾提(博斯坦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阿不都外力·艾尼(伊拉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阿斯热古丽·外力(克尔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艾尼瓦尔·艾西丁(库米什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阿力木·赛买提(阿乐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督查、检查验收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立兵同志兼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应成立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组织发动本行政区内土地权利人申报土地权利,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五、工作队伍
(一
)落实队伍的方式
采取以下四种方式选择落实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队伍:
一是
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确权调查专业技术队伍;
二是
各乡镇工作人员;
三是
各村委会及访汇聚工作人员;
四是
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抽调工作人员。
六、工作经费
(一)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1.县级财政承担数据库建设等技术性工作经费。主要包括数据库建设、地籍调查中的测绘、内业处理、外业调查、组织群众指界签章等工作等费用。
2.项目专项工作经费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加强项目检查,发现经费挪用,要追究领导责任,并限期追回。
(二)经费标准
1.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免收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费、工本费。
2.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文本印制、材料打印、耗材及设备维护、现场核实、交通费等经费从财政预算中支出。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激励机制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的规定,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不能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
(二)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召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向全县宣传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地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期推动作用,充分调动村民申请宅基地权利登记,配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三)健全政策法规
按照“面对现实、尊重历史” 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研究出台办法,妥善处理我县农村不动产登记中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部门协助配合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农业农村局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有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队伍培训
加强业务培训,举办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培训班,全面提高队伍的政策与技术素质。
(六)加强指导与总结
县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工作人员进行指导。编制工作简报,及时反映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要严把质量关,分阶段开展,并对开展情况及时梳理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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