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010605548/2026-00009 | 发布机构 | 托克逊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
| 文 号 | 托政办发〔2025〕25号 | 有效性 |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 公开日 | 2025-08-20 |
托政办发〔2025〕21号
关于印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已经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0日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常务会议,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增强政府常务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有关规定,根据《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历次全会、市第二次党代会和历次全会、县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历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为牵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加快构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隐患,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托克逊篇章。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县长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必须半数以上的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五条 常务会议固定列席单位为县司法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宏观政策调整优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议题,可邀请县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也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常务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筹办组织、决定事项督办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常务会议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县委决策部署,分析研究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二)讨论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请县委或县人大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县的重要规划、重大政策性问题,上级政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国家、自治区、市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重要资源配置和国有资产处置;
(六)讨论决定事关全县的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公共活动和由县人民政府做出的表彰奖励及问责事项;
(七)研究审定全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与调整,《政府工作报告》及全县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改革方案和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八)讨论决定县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列入常务会议审议范围:
(一)属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或有关部门协商能够解决的;
(二)分管副县长、党组成员职权范围内能研究决定或副县长、党组成员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
(三)未经分管副县长、党组成员牵头研究或虽经研究但没有提出明确意见的;
(四)各有关方面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分歧较大的;
(五)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会前未按要求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六)其他不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提交
第九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报送,确保程序规范完备、汇报内容详实、材料严谨准确。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提请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先由政府办公室各归口秘书负责对会议材料进行初核,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进行复核,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进行审核,经分管副县长、党组成员研究,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报县长审定。
第十一条 各分管副县长、党组成员对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提出的方案或实施意见观点明确、依据充分、背景清楚。
第十二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部门须事先组织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一)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县财政局和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县长意见;
(二)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县委组织部、编办,县人社局意见;
(三)属规范性文件或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涉及评比达标表彰事项的,应当征求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政法委、统战部,县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意见;
(五)涉及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与相关城市总规、土地利用总规、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对照衔接,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拟上会议题须附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议题事项涉及乡(镇)和其他部门的,承办单位要事先征求相关乡(镇)和部门意见,主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县长、党组成员协调,形成协调意见。议题事项涉及多位副县长、党组成员的,由提出议题的副县长、党组成员与其他副县长、党组成员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副县长、党组成员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报请县长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或建设性主导意见后提交会议研究。
第五章 议题报批
第十四条 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政府办公室会同提请部门严格审核议题内容和成熟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事实关、文字关、格式关,严控议题列席单位范围,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呈报县长审签。经县领导审定同意后的文稿材料,提请部门不得擅自改动。提请部门报批议题时,必须附全签批要件,包括但不限于议题报送审批表(附件1)、文件正文、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附件2)以及其他需要附后材料等。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议题坚持成熟一个研究一个,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会前1个工作日内报批的议题,列入下次常务会议审议;但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工作,经县长同意后可临时安排上会。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定于每月第2周、第4周周四召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会前2天形成常务会议议程安排建议,报县长审定。会议材料应至少提前1天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会前将会议材料按议题发给列席单位,供提前研阅。
第六章 会议组织和决策执行
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审议程序:
(一)常务会议议题内容原则上由议题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左右。汇报应直入主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二)议题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后,分管副县长、党组成员、相关参会单位可就有关情况进行补充发言、提出意见建议。议题经研究讨论后,由县长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三)副县长、党组成员因事因故未参加会议,其分管领域议题原则上不在本次常务会议研究,列入下次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常务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
(一)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抓好推进,确保落实。及时对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
(二)常务会议纪要应准确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语言表述应严谨、精炼,与会议所作决定一致。会议纪要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报副县长、县长审签,并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印发。
(三)常务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对审议事项作进一步修改的,由提交议题部门根据研究讨论意见完善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经常务会议研究提出需报请县委、县人大审议的事项,责任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
(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责任单位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程序印发。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纪律:
(一)列席常务会议的部门和单位人员,原则上为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须向县长请假。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列席人员应按议题顺序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通知进入会场,议题结束后即行退出。
(二)未经批准,参会人员不得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会议记录。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
(三)常务会议全部资料(包括会议议程、出席名单、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录音光盘等),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报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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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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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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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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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列席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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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请县委常委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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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涉密 |
是□否□ |
是否 公开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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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室归口秘书 初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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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复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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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室 副主任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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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室 主任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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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字 |
副县长 (党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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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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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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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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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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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意见和建议 |
采纳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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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纳情况一栏需填写采纳、未采纳或部分采纳。未采纳的需在备注栏中写明未采纳原因。涉及政策性
较强的已采纳意见,需在备注栏中写明采纳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