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010605548/2026-00015 | 发布机构 | 托克逊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
| 文 号 | 托政办发〔2025〕30号 | 有效性 |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
| 公开日 | 2025-11-12 |
托政办发〔2025〕30号
关于印发《托克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托克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托克逊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2日
托克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规范托克逊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行为,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吐鲁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托克逊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托克逊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托克逊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当毗邻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与《吐鲁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托克逊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指导工业园区、乡(镇)应急预案的编制,各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最大程度地降低自然灾害风险、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采取科学的预防措施,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因素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行业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的方式,应急部门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和完善全县各级组织指挥机制,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现代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完善落实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自然灾害。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才作用,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负责落实托克逊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灾害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统筹协调托克逊县自然灾害事件应对工作等重大事项,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事件应对工作。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
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担任。
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统战部、社会工作部、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科技局、商工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林草局、团委、红十字会、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托克逊监管支局、国网托克逊供电公司、托克逊县风城水务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负责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研究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推广应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跨区域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依托县应急专家库组建专家组,为全县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业务研究,为全县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1)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组织研究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
(3)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推广应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跨区域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4)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乡(镇)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救助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乡(镇)的工作沟通;
(3)跟踪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乡(镇)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成员单位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灾害发生地相关部门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2)对全县一般灾害的应急响应、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对全县减灾救灾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审和评估;
(4)开展减灾救灾领域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
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及时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上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的乡(镇)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当可能造成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应急准备时,可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紧急情况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在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县交通运输局和有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6)向县委、县政府、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成员单位报告和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1)灾情初报
有关涉灾单位应及时将本行业领域灾情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灾害基本情况向县委、县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自然灾害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应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等上报,并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接到指令后1小时内完成。
(2)灾情续报
在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应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局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对于干旱灾害,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局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
(3)核报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应在7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吐鲁番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2 灾情核定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和受灾乡(镇)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其中Ⅰ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1)本县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A.死亡和失踪1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2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灾害发生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长启动I级响应。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专项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长组织召开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会商会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灾区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长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通报有关情况;
(5)各乡(镇)认真对自然灾害事件进行勘察,确认灾害情况,调动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并立即将受灾情况、先期处置措施上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和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
(6)各乡(镇)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做好群众通知、群众转移安置、群众疏散响应工作,要对所管辖区域内的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进行当面告知、重点关照,减少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置方式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7)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名义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级支援。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做好减灾救灾期间的公路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交通畅通,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
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应先动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上级救灾储备物资。
(8)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的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县人民政府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灾后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通过评估,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10)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协助县委宣传部做好相关工作。
(11)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等;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乡(镇)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本县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1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6000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150户以上、3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8%以上、10%以下或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灾害发生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副组长启动Ⅱ级响应,并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长报告。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副组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并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副组长主持召开会商会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开展工作。
(2)由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副组长带队、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通报有关情况。
(4)各乡(镇)认真对自然灾害事件进行勘察,确认灾害情况,调动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并立即将受灾情况、先期处置措施上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和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
(5)各乡(镇)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做好群众通知、群众转移安置、群众疏散响应工作,要对所管辖区域内的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进行当面告知、重点关照,减少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名义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级支援。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做好减灾救灾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交通畅通。
(7)县人民武装部根据相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县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协助县委宣传部做好相关工作。
(10)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协调有关部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灾区乡(镇)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本县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死亡和失踪7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4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15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6%以上、8%以下或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灾害发生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副组长启动Ⅲ级响应,并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长报告。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副组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副组长主持召开会商会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由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副组长带队、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负责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各乡(镇)认真对自然灾害事件进行勘察,确认灾害情况,调动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并立即将受灾情况、先期处置措施上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和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
(5)各乡(镇)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做好群众通知、群众转移安置、群众疏散响应工作,要对所管辖区域内的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进行当面告知、重点关照,减少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名义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级支援。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负责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本县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7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以上、100间以下或30户以上、1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3%以上、6%以下或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灾害发生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副组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长报告。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副组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副组长主持召开会商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由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副组长或委托相关成员带队、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受灾乡(镇)认真对自然灾害事件进行勘察,确认灾害情况,调动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并立即将受灾情况、先期处置措施上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和相关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
(5)受灾乡(镇)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做好群众通知、群众转移安置、群众疏散响应工作,要对所管辖区域内的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进行当面告知、重点关照,减少因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名义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市级支援。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7)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负责指导受灾地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县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提出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的负责人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所在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中上旬统一收集各乡(镇)冬春受灾群众信息,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抽查,并会同乡(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救助清单,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根据乡(镇)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上级拨付资金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放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进行安全性和抗震性鉴定并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成立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县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收到评估结果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
(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工作,制定优惠政策,组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督促乡(镇)做好救灾资金保障。
(1)县人民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1)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立全县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每年更新《县救灾物资协议企业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结束后,各级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对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补充,尽快恢复基本救灾物资储备保障水平。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通信运营部门做好自然灾害事件现场的通信保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县、乡两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1)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要注重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人防疏散场所、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要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1)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应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应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培训,村(社区)委员会要设立专职灾害信息员,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5G等新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托克逊县设置四类应急避难场所,分别为室内固定避难场所、室外固定避难场所、其他紧急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并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运行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已建成的应急避难场所,要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定期检查物资、应急设施、设备等,确保正常使用。
(1)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2)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组织开展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协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结合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演练时限,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组织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通过演练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托克逊县范围内的干旱、洪涝、风雹(含雷电)、低温冷冻、暴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灾情是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是指根据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乡(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自然灾害救助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本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托克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托政办发〔202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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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单位) |
具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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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委办公室 |
指导做好自然灾害抢险救援档案管理工作,配合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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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委宣传部 |
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舆情,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机制,配合应对处置部门,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科学适度发布灾害应急处置进展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灾害现场媒体服务管理、采访报道等工作,统一涉灾信息发布口径;配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灾害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配合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防范避险提示、求救咨询方式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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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委统战部 |
负责协调处理救灾中涉及民族、宗教、侨务等相关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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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委社会工作部 |
支持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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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委网信办 |
密切监管自然灾害防治网络舆情,建立舆情通报制度,配合相关乡(镇)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网络舆情网上正面引导工作,依法清理整治经主管单位认定的网络谣言和网上涉自然灾害防治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协助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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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发改委 |
负责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助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申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做好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统筹石油、电力、天然气、煤炭供应保障工作,会同财政和应急部门协调动用国家物资储备;指导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做好油气管道沿线灾害监测和防范,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灾害事故后,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统筹指导全县救灾物资储备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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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教育局 |
将自然灾害防治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紧急疏散避险演练,推动自然灾害防治知识进校园;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自然灾害防治课程,大力培养专业人才,协调组织专家学者开展相关研究;发生灾害后,指导学校师生紧急转移安置,协调受灾区县及时提供教学保障条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做好校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发生紧急情况时,组织相关学校将校舍和配套设施用于受灾人员安置;推动开展学校房屋设施抗震加固工作,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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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科技局 |
负责将自然灾害防治纳入托克逊县科技创新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防治技术等科技课题的立项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自然灾害防治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及新技术、新装备研发,推动自然灾害防治科技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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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商工局 |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现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协调灾后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满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根据救灾需要,启动生活必需品现场监测日报制度,加强生活必需品现场监测,准确掌握现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采取保供稳价应对措施。协调指导将自然灾害风险影响等因素,纳入工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谋划和工业项目建设中综合考虑;负责协调灾区急需救灾物资的调运工作,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工业产品准备、生产和供给;开展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工程化攻关,开展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实地验证,完善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工程化标准体系,提升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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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公安局 |
组织指导警力调配,紧急疏散转移群众,解救被困人员,做好灾区人员转移集中安置点、医疗救助点等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人为干扰破坏、群众财物丢失、转移群众回流,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受灾人员安全;协调指导派出警力,做好灾区及通往灾区的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协助有关部门统计伤亡人员、鉴定死者身份、查明死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保存和妥善处理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传播灾情谣言、非法社会组织参与自然灾害防治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案件,依法监督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自然灾害防治公益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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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民政局 |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救助保障范围,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和因灾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承担自然灾害防治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登记管理职责;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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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司法局 |
指导、监督自然灾害防治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权限内自然灾害防治领域立法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将自然灾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工作要点并督促、指导实施;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自然灾害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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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财政局 |
负责中央、自治区、市级和县本级自然灾害防治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自然灾害防治资金的使用监督和评价;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涉及自然灾害防治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负责指导出资企业开展自然灾害防治相关工作;协调相关国有企业参与救灾捐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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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人社局 |
加强多层次防灾减灾研究及应用型人才培养;加强综合减灾、监测预警、灾害防控和应急救援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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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自然资源局 |
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加强与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调整时,与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做好衔接,构建国土空间防灾安全格局,合理布局和管控农业、生态和城镇三大空间中的防灾空间和重要防灾设施;统筹推进生态修复、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指导开展避险搬迁工程,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和测绘成果等资料,参与灾情险情评估分析和应急救援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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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生态环境局 |
指导、监督灾区开展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方案的制定、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生态修复环境监管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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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住建局 |
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县政设施加固工程,重点提升居民住房承灾能力,对房屋建筑和县政设施加固工程提供技术指导;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县政基础设施的震害调查和灾损评估等工作;指导各区县加强城镇自然灾害风险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区县加强城镇内涝排涝工作,加强预警预判,协同做好县政设施运行、指挥调度、应急抢险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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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交通运输局 |
负责依法督促和指导公路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工作,实时共享交通路网动态信息,迅速抢修损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提供运输路线图,保障应急运输畅通;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完善公路应急运力储备与调运机制,支持保障应急运输,协调灾区转移安置及疏散受灾群众的车辆,做好跨区域参与抢险救灾行动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督促国省干线建管养部门制定国省干线应急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过长效机制,开设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指导服务区优先为应急运输车辆提供加油、加水、餐饮、住宿、车辆维修等公路通行保障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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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水利局 |
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指导编制抗御旱灾预案,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等相关工作;承担水旱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共享水情、旱情及工情、险情、灾情等重要信息,在重要天气过程和河流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加密河流水情监测频次、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做好洪水预报与调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持续开展水库、水闸等防洪设施隐患排查、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等工作,指导乡(镇)实施水利设施灾害恢复重建工作;承担水旱灾害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持,协助提供重大险情抢险方案并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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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农业农村局 |
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农牧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加强会商共享,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开展相关应对工作;承担农牧业自然灾害防治及灾后农牧业生产恢复,组织种子、防灾应急饲草料、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农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开展农牧业灾情统计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牧业保险工作,做好防止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等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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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县文旅局 |
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落实行业领域内自然灾害防治措施;充分发挥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和乡镇文化站等阵地引领作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普及避险自救技能。负责全县应急广播管理和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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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县卫健委 |
负责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统筹调度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等资源参与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实施灾害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卫生环境监测,预防和控制人间传染病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确保饮水安全,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做好卫生应急信息报送工作,协助统计受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健康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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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退役军人 |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和安置优抚相关政策法规;负责救援人员的英烈评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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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应急管理局 |
承担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处置应对灾害事故,统筹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范应对、抢险救援等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督促指导自然灾害专业管理部门编修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编制和落实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实施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发改部门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指挥县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应急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自然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提升先进适用装备配备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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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
配合主责部门做好全县自然灾害防治、对外援助等工作中的对外联络与协调;配合做好境外人员救助相关协调工作;协助新闻宣传部门,做好外国媒体记者来吐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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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做好救灾物资、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和技术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预防和隐患排查工作,在发生事故灾害后,协助现场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加大灾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维护现场价格秩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保障、做好自然灾害防治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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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县统计局 |
协助开展自然灾害防治统计和监测评价工作,协助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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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县医疗保障局 |
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确保灾害期间医保经办服务及时便捷;保障受灾群众按照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受灾群众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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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县林草局 |
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林业草原生物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监测、预报、预警及相关督促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森林、草原、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负责指导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服从统一调度,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早期火情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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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团县委 |
负责加强对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科普和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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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县科协 |
负责履行自然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组织发动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自然灾害防治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服务科技工作者推动自然灾害科学技术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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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县红十字会 |
负责协助灾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受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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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作用,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气象、水旱、地震、地质、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及其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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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县气象局 |
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服务;建立产品共享机制,及时共享风云气象卫星监测、气象监测预报和服务信息、气象灾害风险等产品;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部门的联合监测、联合会商,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负责重大活动、重特大灾害事故的气象保障工作,必要时派专人进驻灾害现场开展气象保障服务;负责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易燃易爆场所等特殊领域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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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县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 |
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指导和协调本地区日常防震减灾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警,组织开展地震现场余震监测、强震动观测、烈度评定、震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研判余震趋势,提出震情研判意见,协助开展地震灾情收集和灾后重建等工作;负责地震灾害科学考察,提出设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工作建议。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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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 |
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组织指导通信企业抢修损毁通信设施,及时恢复灾区通信;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重大活动通信保障,通信网络运行安全和配合相关单位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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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托克逊监管支局 |
负责建立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做好风险化解、灾害预防等服务,引导保险公司丰富产品,扩大保险覆盖面,落实各项理赔服务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做好灾害损失经济补偿,督促银行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支持工作,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负责发展灾害保险,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强化保险机构灾害事故预防和灾后补偿服务,完善应对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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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国网托克逊供电公司 |
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障灾区急需的临时用电,组织开展辖区内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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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托克逊渔尔沟车站 |
负责协调铁路相关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及时抢修因灾损毁铁路,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等受灾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办理进站“绿色通道”,确保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根据应急救灾物资数量和运输清单,调配应急救灾物资运输所需车辆,并组织装车发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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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托克逊生产连 |
据地方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驻托克逊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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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武警托克逊中队 |
负责组织驻托克逊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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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吐鲁番托克逊县白杨河水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负责所辖水库等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调度运用等工作,发挥所辖水库等重要水利工程防汛减灾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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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成员单位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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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夏镇 |
15352679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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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郭勒布依乡 |
0995-8809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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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伊拉湖镇 |
0995-88227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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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博斯坦镇 |
0995-8865059 |
|
|
5 |
托克逊镇 |
0995-8869119 |
|
|
6 |
克尔碱镇 |
0995-8802119 |
|
|
7 |
库米什镇 |
0995-8800199 |
|
|
8 |
阿乐惠镇 |
0995-8874939 |
|
|
9 |
石泉镇 |
15309950549 |
|
|
10 |
县工会 |
15352673562 |
|
|
11 |
发改委 |
13119952045 |
|
|
12 |
教育局 |
0995-8819729 |
|
|
13 |
公安局 |
0995-110 |
|
|
14 |
司法局 |
0995-8822684 |
|
|
15 |
财政局 |
0995-8808502 |
|
|
16 |
自然资源局 |
18097754570 |
|
|
17 |
生态环境局 |
0995-8818205 |
|
|
18 |
住建局 |
0995-8822833 |
|
|
19 |
交通局 |
0995-8853112 |
|
|
20 |
水利局 |
0995-8811629 |
|
|
21 |
农业农村局 |
0995-8853813 |
|
|
22 |
商工局 |
0995-8822303 |
|
|
23 |
文旅局 |
0995-8821369 |
|
|
24 |
卫健委 |
0995-8803368 |
|
|
25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0995-8805548 |
|
|
26 |
林草局 |
0995-8811662 |
|
|
27 |
气象局 |
0995-8846142 |
|
|
28 |
供电公司 |
0995-8518222 |
|
|
29 |
消防大队 |
0995-8856691 |
|
|
30 |
县委办公室 |
0995-7632312 |
|
|
31 |
县委宣传部 |
15299318081 |
|
|
32 |
县委统战部 |
0995-8822658 |
|
救灾物资调拨流程

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类别、牵头部门
|
序号 |
类 别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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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然灾害救助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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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震 |
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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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突发地质灾害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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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汛抗旱 |
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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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森林草原火灾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自然灾害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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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应急保障 措施 |
牵头协调部门(单位) |
支持部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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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交通运输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消防救援大队、车务段渔尔沟车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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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学救援 |
县卫健委 |
县发改委、县商工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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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能源供应 |
县发改委 |
县财政局、国网托克逊县供电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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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信保障 |
县商工局 |
县文旅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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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灾害现场信息 |
县自然资源局 县应急管理局 |
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工局、县发改委、县消防救援大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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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
县发改委 县财政局 |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民武装部、县消防救援大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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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自然灾害救助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工局、县卫健委、县林草局、县人民武装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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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社会秩序 |
县公安局 |
县人民武装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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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闻宣传 |
县委宣传部 |
县融媒体中心等 |
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一、一般自然灾害
(一)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且火灾发生后2小时内未能控制;
2.发生跨乡镇森林火灾,或发生在县(区)域边界森林;
3.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原始林区、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军事基地周边等敏感地区、高危火险区。
(二)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暴雨、洪水造成局部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灾情;
2.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出现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4.中小型河道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5.主要防洪河道超过警戒水位;
6.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
(三)旱灾。发生局部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和《干旱灾害等级》(GB/T 34306-2017)评定,县级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或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轻度干旱等级。
(四)地质灾害。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五)地震灾害。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二、较大自然灾害
(一)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且过火面积达到2公顷以上;
2.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地点位于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原始林区、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军事基地周边等敏感地区、高危火险区,且2小时内未得到控制;
3.发生跨县(区)森林火灾且4小时内未得到控制;
4.火灾发生后8小时内仍未得到控制。
(二)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发生区域性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灾情;
2.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三)旱灾。发生中度干旱或者区域性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GB/T 34306-2017)评定,省辖县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或城镇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中度干旱等级或均达到轻度干旱等级。
(四)地质灾害。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五)地震灾害。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三、重大自然灾害
(一)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地点位于高危火险区,威胁多个居民地、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军事基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天然原始林区等,且12小时内未得到控制;
3.在省域交界、省辖县交界、国家重要仓库周边等敏感地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且当日未得到控制;
4.火灾发生后48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二)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发生区域性严重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严重灾情;
2.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接近保证水位;
3.主要防洪河道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大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发生山洪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三)旱灾。发生严重干旱、区域性中度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GB/T 34306-2017)评定,省级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和城镇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严重干旱等级或均达到中度干旱等级。
(四)地质灾害。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五)地震灾害。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四、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一)森林火灾。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
(二)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主要流域或多个区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重大灾情;
2.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出现超标准洪水;
3.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需要启用蓄滞洪区;
5.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三)旱灾。发生特大干旱、流域性或多个区域严重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GB/T 34306-2017)评定,省级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和城镇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特大干旱等级或均达到严重干旱等级。
(四)地质灾害。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五)地震灾害。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省生产总值1%以上;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注:1.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
括本数。
2.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调整自然灾害等级认定标准
时,本标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