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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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0605548/2025-00048 发布机构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托政办规〔2025〕1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 2025-09-12

关于印发《托克逊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9-1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托克逊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试行)》已经托克逊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911



托克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评审程序、明确部门职责、提高评审质量、防范廉政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结合托克逊县实际,制定制度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结算的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与审查的管理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或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和评审经验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依法、高效、独立、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包括预算、结算评审,原则上“立项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部门预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单位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评审结论作为申报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或确定建设工程招标上限值的依据之一。

结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具体范围包括:

(一)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含国债)资金、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援疆资金、县域内企业使用财政资金(补助类资金除外)等资金占比50%(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资金需求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的建设投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类项目

财政预算管理需要进行评审的支出项目。

第六条  在印发《托克逊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试行)》之前未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将审核后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及时审核;在印发投资评审制度之后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报县财政局(国资委)进行预算评审。原则上已经预算评审的项目,结算则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县财政局(国资委)进行结算抽查审核。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和竣工结算的必要性、完整性、合理性及支出标准等审核

(二)项目的计价办法、计价规则、定额消耗量标准等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或签证情况审核

(五)项目结算合同执行情况的审核。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符合本制度规定,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制《托克逊县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申报表》(附件1、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根据项目评审类别所对应的评审资料报送清单(附件3、附件4)收集整理好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财政投资评审:

(一)项目建设单位将《申报表》及评审资料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委);

(二)县财政局(国资委)项目资金管理科室和投资评审人员签审核意见、分管领导和局长签署意见;

(三)县财政局(国资委)受理并组织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县财政局(国资委)出具评审报告或意见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资料报送要求:

(一)评审资料由项目单位提供,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项目单位履行工程变更的主体监管责任,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管理,不得增加政府隐形债务。因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增加投资的,应按程序申报批准,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书。

(四)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含10%),应按《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号)等规定申请调整概算后,再办理竣工结算评审;若项目无概算批复,建设单位所提供的结算审核价超合同价1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先落实资金后再办理结算评审。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县财政局(国资委)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协审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二)根据财政预算管理需要,承担部门预算项目评审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县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结算的评审工作;

(四)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系统)财政投资评审实施方案,履行本单位(系统)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的组织督促责任;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国资委)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及时签署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评审报告和意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执行和整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县财政局(国资委)开展工作,及时向县财政局(国资委)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

(三)对县财政局(国资委)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征求意见稿和意见,项目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五章 评审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的服务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签订委托合同,由项目建设单位约定支付。

第十四条协审机构评审时限:

(一)预算评审:1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收齐资料后(下同),评审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1000-3000万元(不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3000-10000万元(不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1亿元以上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复杂)的项目,核准后,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

(二)结算评审:1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收齐资料后(下同),评审时限不超过25个工作日;1000-3000万元(不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3000-10000万元(不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1亿元以上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特殊(复杂)的项目,核准后,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

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业务会商、补充资料等工作所耗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内。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协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一)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他人非法干预;

(三)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国资委)报告;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建立健全的内部复核机制,同时出具的成果文件应格式标准、数据准确、内容清晰并加盖公司资质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并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应保管好接收的评审资料,不得遗失和更换;

(六)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七)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接受县财政局(国资委)的管理和考评。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协审机构应当回避,或承担项目咨询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一)公司之间有隶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的;

(二)不能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涉及保密项目的,评审相关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十  涉及抢险救灾项目的,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单位虚报冒算预(结)算严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县财政局(国资委)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并视情况采取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一造价咨询机构弄虚作假,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具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套取财政资金,致使遭受损失的,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自治区、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托克逊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2025年911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托克逊县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申报表(预算类)

2.托克逊县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申报表(结算类)

3.预算评审送审资料清单

4.结算评审送审资料清单


附件1

托克逊县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申报表(算类)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概算金额(元)

(小写)

(大写)

送审金额(元)

(小写)

(大写)

县财政局(国资委)项目资金来源科室意见:

       

县财政局(国资委)预算投资评审负责人意见:

       

县财政局(国资委)分管领导意见:

       

县财政局(国资委)主要领导意见:

(公章)   

       

附件2

托克逊县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申报表(结算类)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送审金额

(小写)

(大写)

县财政局(国资委)项目资金来源科室意见:

       

县财政局(国资委)预算投资评审负责人意见:

       

县财政局(国资委)分管领导意见:

       

县财政局(国资委)主要领导意见:

(公章)   

       

附件3

预算评审送审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序号

资料内容

备注

1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送审报告

2

立项批复

3

概算批复报告及概算书

4

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单审图合格的图纸

5

招标控制价及清单工程量(中介机构编制结果)

6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施工现场地形地貌图(只要求新建项目提供)

7

有关会议纪要

8

电子资料(预算书、设计图等)

9

其他有关资料

送审人:                              接收人:

送审日期:                             接收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4

结算评审送审资料清单

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序号

资料内容

 注

1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送审报告

2

立项批复

3

概算批复报告及概算书

4

勘查、设计资料

5

预算评审报告及工程量清单

6

招标备案文件

7

中标通知书

8

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

9

工程变更及签证资料

10

隐蔽工程资料

11

工程会商、会审纪要

12

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

13

经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章的竣工图纸

14

经建设方委托审核后,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含工程量计算式)

15

电子资料

16

其他有关资料

送审人:                            接收人:

送审日期:                          接收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