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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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0605548/2025-00009 发布机构
文  号 〔〕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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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逊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25-07-1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3〕95号),结合托克逊县实际,制定制度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和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财政投资评审办(以下简称“投资评审办”)负责具体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投资评审办或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和评审经验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含国债)资金、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援疆资金建设项目、县域内企业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补助类资金除外)。

(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信息化建设以及与信息化有关的货物项目。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和结算的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核。

(二)执行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情况审核。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四)项目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审核。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确定的评审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评审申请;

(二)投资评审办对送审项目按要求界定是否纳入评审;

(三)纳入评审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将相关资料报投资评审办(资料清单详见附件);

(四)投资评审办受理并组织评审,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并征求项目单位意见;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六)县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资料报送要求:

(一)评审资料由项目单位提供,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建设工程项目办理竣工结算评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含10%),应按《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号)等规定申请调整概算后,再办理竣工结算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的时限:

(一)预算评审:1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收齐资料后(下同),评审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1000-3000万元(不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3000-10000万元(不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复杂)的项目,核准后,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

(二)结算评审:1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收齐资料后(下同),评审时限不超过25个工作日;1000-3000万元(不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3000-10000万元(不含)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10000万元以上项目,评审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特殊(复杂)的项目,核准后,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

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工程会商、补充资料等工作所耗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内。

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协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协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协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县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五)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或意见,并承担评审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协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协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协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协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协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十财政投资评审协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县财政部门有关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当评审工作量大或委托任务有特殊时限要求,投资评审办自身力量难以完成的情况下,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将部分评审业务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和评审经验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未经县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协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九)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安排项目预算、资金拨付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财政投资评审协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县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县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对投资评审协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节约的原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投资评审办根据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办法、内部控制与评审风险管理办法、评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技术岗位职责等办法,报县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县财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遴选等方式引进高层次评审人才,建立健全人才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加强财政评审队伍建设。

  第十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自治区、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本制度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