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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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克逊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 2023-01-0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背景情况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托克逊县实际制定该实施方案。

二、起草依据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关于转发<吐鲁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吐政办函〔2022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托克逊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试行)》分为17部分,共35项内容:

1.    明确监管范围。规定了按照《吐鲁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和此方案结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释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涵义;

2.    规定监管工作职责。确定由托克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机构;

3.    明确监管期限。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止;

4.    监管系统管理方式。通过新疆房产管理云平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5.    确定监管银行。确定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托克逊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6.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规定了监管账户的建立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7.    监管额度的确定。明确监管额度按照总预售款的30%确定,可适当调整监管额度,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占比;

8.    规定购房款缴存和监管资金入账要求;

9.    项目施工进度申报所需资料和要求

10.规定监管额度内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明确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应在项目工程进度现场勘查合格后,按2项要求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并提供相应资料;

11.监管额度外资金使用管理。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并经监管系统确认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提取使用监管额度外资金。该部分资金应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

12.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所需资料的要求;

13.解除监管协议所需的相关资料要求;

14.网签撤销退款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协商一致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上传相关资料;

15.不明入账的处理。明确购房人未按商品房合同约定交存购房款,或者预售资金划拨过程中因拨付失败返回资金监管账户形成的不明入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配合监管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划分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监管系统中进行不明入账划分操作,完成划分后,方可使用该部分资金;

16.银行账务冲正。明确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或购房人将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等原因,造成资金不符时,企业需在监管系统中进行银行冲正操作,并上传所需资料;

17.相关资料所需填写的表格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