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托克逊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分配、管理及监督工作,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切实解决新市民、新青年等群体的住房需求,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托克逊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25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托克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所称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其管理及使用等活动均需在托克逊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
1.筹集渠道:房源通过集中新建、回购等方式筹集,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投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具体可将回购的已建成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小区剩余未分配房源等转化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也可将回购商品房或现有商品房转为保障性住房,回购价参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2.建设与配置标准:户型以建筑面积80–120平方米的中小套型为主,每户统一实施简装,并配备基本家具家电,达到“拎包入住”条件,可全面满足日常居住需求。
保障对象主要为托克逊县新就业、已就业的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地方性引进人才等新市民、新青年群体及已就业人群。
•申请人可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也可为用人单位;
•若为家庭申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且共同申请人应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与托克逊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3.在托克逊县城镇辖区内名下无住房;
4.已申请公租房的不得同时申请。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涉及证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及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1.《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见附件);
2.托克逊县城镇范围内无房证明;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5.劳动管理部门已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婚姻状况证明;
7.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1.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供证明材料;
2.本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材料真实性,再由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房源分配;
3.轮候对象一般可在6个月内获得配租,超过轮候期限的调整至公租房保障。
1.租金暂按10元/平方米/月计算,参照县域住房租赁价格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制定;
2.租金标准结合房屋租赁市场价格与租赁成本监审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每三年动态调整一次;
3.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金需经市场测算、第三方评估、发改部门审核及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租金收取实行公示公告、统计报告制度。
1.政府转化或回购的保障性住房采取特许经营,由住建部门管理,可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
2.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承租人入住前教育、定期复核承租人使用及家庭变化情况、办理租赁变更等事务性工作,提升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3.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第三方运营情况,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1.租赁合同需明确当事人信息、房屋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维修责任、费用缴纳、退租情形等内容;
2.获得配租资格者无正当理由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的,视为放弃资格;
3.因就业、子女就学、身体残疾等原因需调换房屋的,管理机构应支持调整并办理变更手续;
4.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1.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擅自装修住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等费用达6个月以上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住房6个月以上的;
7.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8.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1.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申请人或单位,依法追责;
2.发现转租、转借等行政违法行为的,由县住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公职人员违纪的,移交纪委处理;
3.主管部门及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申请人、承租人违反管理规定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