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吐鲁番市聚银棠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4-20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托自然资罚字〔20232

吐鲁番市聚银棠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217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2111月至20228月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托克逊县艾维尔沟坐标E87°332.86N43°729.78″处占用660平方米天然牧草地和在托克逊县克尔碱镇坐标E88°1533.04N43°36.69″处占用610平方米未利用地,共占用1270平方米土地建风力发电机组以及开关站等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吐鲁番市聚银棠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1份,共1页;征收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1份,共2页;吐鲁番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电投托克逊县1.8万千瓦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1份,共4页;临时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1份,共2页。

2.物证:现场照片1份,共3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1页;国家电投托克逊县1.8万千瓦分散式风电项目红岭风电场用地勘测定界图1份,共1页;国家电投托克逊县1.8万千瓦分散式风电项目克尔碱风电场用地勘测定界图1份,共1

3.笔录:吐鲁番市聚银棠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共4页。

4.认定结论: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2份,共2页;土地时序影像图2份,共2页;土地历年现状图2份,共2页。

5.调查报告:调查报告1份,共4页。

我局已于20233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1270平方米×100/平方米=127000元(壹拾贰万柒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户:托克逊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托克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迪力夏提、王喜林

话:0995-8825602

址:托克逊县民生路66

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    

20233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