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托自然资罚字〔2021〕37号
托克逊县夏镇巴扎尔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17年5月,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托克逊县夏镇巴扎尔社区坐标:N42°46′45.3″E88°36′48.8″处非法占用4580平方米集体农用地(耕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建废品收购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托克逊县夏镇巴扎尔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2.物证:现场照片1份,共2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1页;托克逊县夏镇巴扎尔社区居民委员会勘测定界图1份,共1页。
3.笔录:托克逊县夏镇巴扎尔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
4.认定结论:违法地块规划情况及现状地类确认表1份,共1页;土地时序影像图1份,共1页;土地历年现状图1份,共1页。
5.调查报告:调查报告1份,共3页。
我局已于2021年11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户:托克逊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或托克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兆勇、阿不来
电 话:0995-8825602
地 址:托克逊县九龙路水利局院内
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