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托自然资罚字〔2023〕6号
托克逊县库米什黑戈壁8号石英矿:
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在托克逊县库米什黑戈壁8号脉石英矿矿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坐标:E88°31′42.74″N42°10′36.45″处越界开采1920吨石英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托克逊县库米什黑戈壁8号石英矿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1页;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过磅单1份,共10页。
2.物证:现场照片1份,共2页;现场勘测笔录1份,共1页。
3.笔录:托克逊县库米什黑戈壁8号石英矿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共4页。
4.认定结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共8页。
5.调查报告:调查报告1份,共4页。
我局已于2023年3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
二、没收违法所得1920吨×45元/吨=86400元(捌万陆仟肆佰元整);
三、并处采出的矿产品价值10%的罚款:86400元×10%=86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执收户:托克逊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自然资源局或托克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迪力夏提、王喜林
电 话:0995-8825602
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