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吐鲁番市平民达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MA78F01C3K
住所(住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玲
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实名举报线索,依法对吐鲁番市平民达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分店进行核查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经查该药店在用的上海海典软件销售平台和嘉虹健康处方平台,于2024年10月16日销售的处方药牛黄解毒片及非洛地平缓释片(波依定)的销售时间均早于处方开具时间,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经调查,吐鲁番市平民达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分店位于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均为赵*玲,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2023年08月08日,有效期至2026年02月07日,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门店,无仓库。
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及在用的嘉虹健康处方平台,该药店于2024年10月16日17:34:06完成销售的处方药牛黄解毒片(规格:48片,生产企业:湖北仁悦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40207)销售数量1盒,处方开具结束时间是2024年10月16日17:35:22、2024年10月16日12:20:56完成销售的处方药非洛地平缓释片(波依定)(规格:5mg*10片,生产企业: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310087)销售数量1盒,处方开具结束时间是2024年10月16日12:25:25,上述药品的销售时间分别在对应药品的处方开具时间之前1分16秒、4分34秒。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5日对该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吐托市监药责改〔2024〕19号),但当事人逾期不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实名举报信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以及该店负责人身份;
4.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事项、委托时限和受委托人身份;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详细情况;
6.现场拍摄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小票销售明细、电子处方截图2份、处方笺复印件2份,证明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时间、销售药品信息及销售后开具的处方信息;
7.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5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吐托市监药责改〔2024〕19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逾期不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8.当事人的门店管理GSP文件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处方药的销售流程。
9.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及当事人的负责人住院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因意外受伤住院,接受治疗且治疗费用较多,经济负担重。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签字确认。
2025年1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吐托市监药罚告〔2024〕16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因意外受伤住院,接受治疗且治疗费用较多,经济负担重,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罚款合计: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