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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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发布时间: 2025-09-12     浏览次数:    【字体: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吐市罚〔20253

当事人名称: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健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676342449L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克尔碱黑山(圣雄煤矿西南侧三公里处)

我局于20254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4年12月11日至28日23点期间,废气排放口(电厂)国发平台标记为“停运”(该排放口和自动监测设备为电厂1号炉、2号炉共用)。根据企业锅炉生产报表,1号炉12月11日18时至12日19时、12日23时至13日15时、24日14时至31日生产;2号炉12月11日18时至12日9时、13日0时至23日7时、27日5时至31日生产,与标记情况不符。根据国发平台数据,企业12日18时启炉至18日14时在线温压流数据异常:流量为0立方米每小时,压力为1kpa,烟温显示为0或520摄氏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异常。据调查,企业废气排放口在线设备于2024年12月进行动态管控升级,升级完成后在线数据恢复正常,企业2024年12月24日12时、15时二氧化硫小时均值超标,2024年12月24日10时至15时、27日1时到9时共计15小时氮氧化物小时均值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影像资料)(2025年4月3日)、用于证实你公司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12月28日间期国发平台标记与生产实际不符,存在你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4月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4月3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用于证实被询问人有权代表当事人接受和配合询问调查的义务及被你公司授权;

4.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4月3日提供的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项目自主验收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验收报告,用于证实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

5《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发电车间开机报告》,用于证实你公司12月11日发电车间正式启动两台锅炉,直到12月31日正常生产,部分时段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6.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4月3日提供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废气排放口2024年第四季度比对监测报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维合同》等证据,用于证实你公司按照相关规范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维护,在线监测数据准确;

7.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4月3日提供的企业《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财务状况》,《社会保险单位缴纳明细单》,用于证实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8.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4月3日提供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生产设施工况标记”截图,用于证实你公司2024年6月25日至2024年12月28日标记“停运”状态;

9.吐鲁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5年3月26日下发的《关于交办自动监测设施违法问题线索的通知》,用于证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吐鲁番市组织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帮扶工作时,发现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问题线索交我局办理;

10.《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为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的合法性;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5710日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吐市)罚告〔20253)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你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复核和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对你公司行政处罚323820元整(大写:叁拾贰万叁仟捌佰贰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吐鲁番市高昌支行托克逊县生态环境局

   名:吐鲁番市财政局国库科

   号:265301040006035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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