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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汇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案

发布时间: 2025-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吐市罚〔20254

    当事人名称:新疆众汇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志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564351527Q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艾维尔沟众汇达矿区

我局于202573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3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两名执法人员萨尼叶·玉苏甫和米热古丽·艾合买提对位于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艾维尔沟的新疆众汇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执法检查,你公司正常生产,现场发现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为7个。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公开平台查询,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为2个,实际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执法人员当场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并对你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经公司负责人承认实际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且无法提供合法变更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污染源简单事项现场“一表通查”记录表,用于证实新疆众汇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的违法事实;

2.2025年7月3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公开平台截图,用于证实新疆众汇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公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实际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一致;

3.2025年7月3日,新疆众汇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新疆众汇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2025年7月3日,新疆众汇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提供的环评批复、验收意见函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已取得相关环保手续;

5.2025年7月10日,新疆众汇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申报表》和《情况说明》、《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明细单》用于证实你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6.《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及执法程序的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2025年8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吐市环(托)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从轻或减免处罚,经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你公司于2022年8月新增的雷蒙磨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16日对你公司下发违法行为事前预防告知书,你公司整改态度不积极,至今未完成整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范围内,不符合减免情形。经案审会集体审议对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76400元整(大写:柒万陆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吐鲁番市高昌支行

   名:吐鲁番市财政局国库科

   号:26530104000603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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