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吐市环(托)罚〔2025〕9号
当事人名称: 托克逊县盘吉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广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592818382E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克布尔碱矿区
我局于 2025年11月22日至11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2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执法人员用无人机巡查克尔碱镇辖区时发现,你公司厂区存在污水外排的痕迹,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于停运状态,生活污水未经处理通过明渠直接排放至厂区北侧未做防渗的梯形渗坑内(渗坑内有乳白色污水残存并伴有恶臭气味)再排放至厂区北侧绿化带。同时,我局委托新疆恒泰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矿区生活污水进行取样。
2025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公司进一步核查,你公司矿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仍处于停运状态,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至绿化带。经测量,明渠长10米、宽1米、深0.5米,渗坑呈梯形状,北侧长6米、南侧长2米、东西各25米、深1.8米,你公司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5年12月4日,新疆恒泰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提供的《托克逊县盘吉煤业有限公司生活废水水质检测》报告,编号:TLFHJ2511009,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均超标。2025年12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生活污水水质检测结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影像资料)3份,2025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影像资料)3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你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2025年11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广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书》,用于证实托克逊县盘吉煤业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5年11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托克逊县盘吉煤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你公司法人王广林委托安全环保专工芦龙办理生态环境相关事宜;
4.2025年11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煤矿0.9Mt/a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排污许可证、应急预案备案证,用于证实你公司已取得环保相关手续;
5.2025年11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煤矿0.9Mt/a项目环评审批意见,用于证实你公司生活污水需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冬储夏灌,用于厂区绿化,任何废水不得外排的要求;
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
7.2025年11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明细单》,《所得税申报表》用于证实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8.2025年11月22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环境检测现场确认单》,用于证实我局委托新疆恒泰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矿区生活污水进行采样;
9.新疆恒泰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检测人员杨宁、摆存宝、撒志强的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我局委托的新疆恒泰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具有检验检测资质,采样人员具有采样资格;
10.2025年12月4日,新疆恒泰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提供的《托克逊县盘吉煤业有限公司生活废水水质检测报告》,编号:TLFHJ2511009,用于证实你公司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均超标;
11.2025年12月4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吐市环(托)检告〔2025〕1号,用于证实我局已送达你公司生活污水水质检测结果;
12.《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具有执法资格及执法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5年12月16日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吐市环(托)罚告〔2025〕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截至2025年12月24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474500元整(大写:肆拾柒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吐鲁番市高昌支行
户 名:吐鲁番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26530104000603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