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有关新疆丝路兴达绒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04-10     浏览次数:    【字体: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吐市(托)罚〔20261

当事人名称:新疆丝路兴达绒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光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MA7784J443

地址:托克逊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核心区

我局于2026年1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未依法取得重点管理类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公司所属行业及生产规模对应重点管理类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属于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的重点排污单位,却在未取得该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

违法行为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公司洗羊毛生产环节产生的工业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备初级处理后,经直径6厘米、长400余米的PE管直接排放至厂区西侧空地处。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3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截图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用于证实你公司未依法取得重点管理类排污许可证

2.2026年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 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用于证实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2026 年1月3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2026 年1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环评批复(托环〔2017〕19号)(吐市环监函〔2025〕21 号)用于证实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及生产废水排放的明确要求

5.《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合法及执法程序合规。

6.2026年2月28日,托克逊县人民政府下的《关于同意对新疆丝路兴达绒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停业措施的批复》(托政函〔2026〕42号)文件,用于证实已获得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同意对新疆丝路兴达绒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停业措施的批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一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5日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吐市(托)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截止2026年3月17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故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递交《关于申请对新疆丝路兴达绒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停业的请示》(托环〔2026〕11号)后,于2026年2月28日收到托克逊县人民政府下的《关于同意对新疆丝路兴达绒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停业措施的批复》(托政函〔2026〕42号)文件。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及托克逊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2月28日下发的《关于同意对新疆丝路兴达绒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停业措施的批复》(托政函〔2026〕42号)文件,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新疆丝路兴达绒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停业措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

                                                                               20264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