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吐市环(托)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 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玉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778959036R
地址: 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克布尔碱矿区)
2026年1月29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克尔碱镇辖区检查时发现,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托克逊县润田火区及托克逊润田区域初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生活区存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的违法行为。同时,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委托新疆恒泰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区生活污水进行取样。
你公司生活污水通过两根长30米、直径25厘米的PV暗管排入灭火工程项目部生活区东侧无防渗措施的呈长方形的渗坑内,该渗坑南北长13米、东西宽5米、深度1.5米,渗坑内有淡黄色污水残存并伴有恶臭气味。
你公司未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未进行处理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灭火工程项目部生活区东侧渗坑未做防渗措施(渗坑内有淡黄色污水残存并伴有恶臭气味),排放时间约20天。经新疆恒泰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生活污水中的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均超标。你公司涉嫌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01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影像资料)4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你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2026年01月29日,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马玉龙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用于证实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6年01月29日,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你公司法人马玉龙委托矿长林平平办理生态环境相关事宜;
4.2026年01月29日,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托克逊县润田火区及托克逊润田区域初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项目环评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应急预案备案证,用于证实你公司已取得环保相关手续;
5.2026年01月29日,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环评审批意见,用于证实你公司生活污水须经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相关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灌浆用水、井下降尘、地面降尘、道路洒水和绿化用水,冬季用于锅炉用水;
6.2026年01月29日,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明细单》、《所得税申报表》用于证实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7.2026年01月29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采样取证登记单》、《环境检测现场确认单》,用于证实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委托新疆恒泰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矿区生活污水进行采样;
8.新疆恒泰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原始记录、检测人员杨宁、麦尔旦江的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委托的新疆恒泰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具有检验检测资质,采样人员具有采样资格;
9.2026年02月09日,新疆恒泰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疆润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活废水水质检测报告》,编号:TLFHJ2602001,用于证实你公司矿区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生活污水中的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均超标;
10.2026年02月12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吐市环(托)检告〔2026〕1号,用于证实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已送达你公司生活污水水质检测结果;
11.《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具有执法资格及执法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吐市环(托)罚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截至2026年3月31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329400元整(大写:叁拾贰万玖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吐鲁番市高昌支行
户 名:吐鲁番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26530104000603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