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吐市环(托)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托克逊县泰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红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MABNJHAP6A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同心工业园旁东南侧
我局于2026年3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同心工业园旁东南侧的托克逊县泰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200吨固体废物(煤矸石)擅自倾倒至厂区南侧围墙外戈壁滩,无任何防渗防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 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用于证实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200吨固体废物(煤矸石)擅自倾倒至厂区南侧围墙外戈壁滩,无任何防渗防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2.2026 年3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6年3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委托证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托克逊县泰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兵委托谢建华办理生态环境相关事宜;
4.2026年3月2日你公司提供《社保缴费明细表》用于证实托克逊县泰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
5.2026年3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托克逊县泰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年选360万吨原料多级筛选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吐市环监函〔2023〕29号)复印件,企业自主验收复印件,用于证实托克逊县泰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环保手续齐全;
6.2026年3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托克逊县泰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属于登记管理,登记编号:91650422MABNJHAP6A001X;
7.2026年3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用于证实托克逊县泰汇洁净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2月24日在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备案号:650422-2025-008-L;
8.2026年3月5日《调查询问补充笔录》1 份,用于证实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200吨固体废物(煤矸石)擅自倾倒至厂区南侧围墙外戈壁滩,清理完毕的费用;
9.2026年3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煤矸石转运费用表,用于证实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200吨固体废物(煤矸石)擅自倾倒至厂区南侧围墙外戈壁滩,清理完毕的费用;
10.《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合法及执法程序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系统,裁量金额:183900元整。
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吐市环(托)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4月1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向我局提出3点陈述申辩理由:1.积极配合贵局下发的告知通知书,立即整改露天堆放的煤矸石并转运。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3.投入资金改善环境,减轻处罚。鉴于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时长较短,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我局对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审核,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3不予以采纳,理由:不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1-2点予以采纳。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的;”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下浮30%,罚款金额由:183900元调整为:12873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修正后重新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28730元整(大写:壹拾贰万捌仟柒佰叁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吐鲁番市高昌支行
户 名:吐鲁番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26530104000603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