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吐市环(托)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MA77CWAG3B
地址:托克逊县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核心区
2026年4月2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新疆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时,发现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12日,截至检查时点,你公司危险废物总贮存2199.755吨,其中超一年贮存2199.755吨,超期贮存比例100%,包括自行产生危废14.745吨、接收外单位危废2185.01吨,存在严重超期贮存危险废物问题。
执法人员初步核查确认,发现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接收外单位危废2185.01吨危废贮存均超过1年贮存期限。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新疆固体废物管理系统截图照片4张、现场照片(影像资料)3张,用于证实你公司接收外单位危废2185.01吨危废贮存均超过1年贮存期限。
2.2026年4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6年4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抗车辙剂及5000吨再生固体燃料生产线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8〕492号)复印件,企业自主验收复印件,用于证实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环保相关手续;
4.2026年4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用于证实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属于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650422MA77CWAG001Z,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650422008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12日。
5.2026年4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照片、危险废物延期库存台账,用于证实你公司自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11月12日接收外单位危险废物2185.01吨,存在超期贮存危险废物问题。
6.2026年4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延期即将超一年期库存的请示》,用于证实你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请示,延期贮存危险废物期限至2025年11月12日。
7.2026年4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关于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复函》(新环固体函〔2024〕774号),用于证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意你公司延期贮存危险废物,延期贮存至2025年11月12日。
8.2026年4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申请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请示》,用于证实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请示,延期贮存至2026年11月12日。
9.2026年4月2日,你公司提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不同意托克逊县崇盛欣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的复函》(新环固体函〔2025〕600号),用于证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不同意你公司延期贮存危险废物,要求你公司将危险废物延期贮存至2026年3月30日,同时将2185.01吨危险废物转移至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安全利用处置。
10.《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合法及执法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23日下发《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吐市环(托)罚告〔2026〕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于2026年4月28日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通过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研究,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662400元整(大写:陆拾陆万贰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吐鲁番市高昌支行
户名:吐鲁番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26530104000603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