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有关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07-14     浏览次数:    【字体: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吐市罚〔20267

当事人名称: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福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05773171XR               

地址:吐鲁番市托克逊县伊拉湖产业园区

我局于20264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中心工作简报—自动监控业务超标周报》反馈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动力站锅炉烟气排放口在线数据超标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经调取“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发现,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4月4日-4月6日,4月8日,4月12日,4月17日动力站锅炉烟气排放口存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数据超标问题。

2026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进行调查,该项目在线监测设备2022年2月27日通过竣工验收,2026年3月1日通过在线监测动态管控升级验收,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9165042205773171XR001C)要求,排放口编号 DA011 动力站锅炉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限值为20mg/Nm3;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50mg/Nm3;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200mg/Nm3。现场调取动力站锅炉烟气排放口自动监控数采仪中的自动监控数据,发现该排放口自动监控2026年4月4日19:00-4月6日22:00二氧化硫数据存在52个小时超过国家排放许可限值、2026年4月4日20:00-4月6日16:00氮氧化物数据存在45个小时超过国家排放许可限值,2026年4月8日18:00-21:00二氧化硫数据存在4个小时超过国家排放许可限值,2026年4月12日3:00二氧化硫数据存在1个小时超过国家排放许可限值,2026年4月17日22:00二氧化硫数据存在1个小时超过国家排放许可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用于证实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4月4日19:00-4月6日22:00二氧化硫数据存在52个小时超过国家排放许可限值、2026年4月4日20:00-4月6日16:00氮氧化物数据存在45个小时超过国家排放许可限值,2026年4月8日18:00-21:00二氧化硫数据存在4个小时超过国家排放许可限值,2026年4月12日3:00二氧化硫数据存在1个小时超过国家排放许可限值,2026年4月17日22:00二氧化硫数据存在1个小时超过国家排放许可限值的违法事实。

2.《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具有执法资格及执法程序合法。

3.2026年4月22日,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2026年4月22日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法人汪福兵委托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刘润利办理生态环境相关事宜。

5.2026422日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2×50t/h燃气锅炉烟气在线设施验收意见,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燃气锅炉排口烟气在线设备技术验收意见,用于证实公司已取得相关环保手续。

6.2026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超标数据,用于证实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4月4日-6日,8日,12日,17日数据超标。

7.2026年5月6日你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补充《调查询问笔录》及你公司提供比对监测报告(报告编号:GJXJHQB-2026070),运维合同和运维台账,用于证实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4月4日-6日,8日,12日,17日超标数据是有效数据。

8.2026年5月7日北京雪迪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助理服务工程师《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用于证实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4月4日-6日,8日,12日,17日数据超标期间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9.2026年5月6日,企业规模印证资料及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参保证明,用于证实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

10.2026年5月19日,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锅炉烟气污染物超标情况说明,用于证实你公司环保工作人员对动力站锅炉烟气数据超标事实掌握,超标属实。

11.2026年5月19日,新疆天雨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排污许可证烟气排放标准,用于证实你公司动力站锅炉烟气排放标准。

12.2026年6月2日,你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补充《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及你公司提供2026年4月4日-6日的天雨煤化制氢车间中控变换、PSA、脱硫岗位运行记录,当日生产数据,用于证实你公司动力站锅炉烟气排放口数据超标时锅炉正常生产,无降负荷生产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裁量金额:453700元整(大写:肆拾伍万叁仟柒佰元整)。

我局于2026年6月4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吐市环(托)罚告〔2026〕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6月8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向我局提出1点陈述申辩理由:本次超标系设备故障、工况异常所致,无主观恶意,目前企业连续多年亏损,全额处罚将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波及稳生产保就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恳请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时长较短,经我局对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审核,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的;”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下浮30%,罚款金额由:453700元调整为:31759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修正后重新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17590元整(大写:叁拾壹万柒仟伍佰玖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吐鲁番市高昌支行

   名:吐鲁番市财政局国库科

   号:30265301040006035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