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吐市环(托)罚〔2026〕10号
当事人名称:吐鲁番天地顺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生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MA776CF237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克尔碱镇大十字南侧2千米、079县道西侧约780米处
2026年5月21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接到群众对吐鲁番天地顺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生态环境问题投诉,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对位于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克尔碱镇大十字南侧2千米、079县道西侧约780米处的吐鲁番天地顺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50万吨/年洗煤厂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实,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经现场核查确认相关违法事实如下:
你公司厂区露天堆放原煤约8500吨,未采取有效防尘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5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影像资料)2份、用于证实你公司厂区露天堆放原煤约8500吨,未采取有效防尘抑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2.2026年5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吐鲁番天地顺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6年5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法人周生慧委托你公司总经理陈岳涵办理生态环境相关事宜;
4.2026年5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吐鲁番天地顺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50万吨/年洗煤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吐市环监函〔2025〕48号)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5.2026年5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用于证实吐鲁番天地顺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排污登记通过备案,登记编号:91650422MA776CF237002W;
6.《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具有执法资格及执法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日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吐市环(托)罚告〔2026〕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截至2026年6月30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66200元整(大写:陆万陆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吐鲁番市高昌支行
户 名:吐鲁番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26530104000603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