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吐市环(托)罚〔2026〕8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宏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新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2795768565E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阿乐惠镇艾维尔沟85公里处
2026年4月24日接到群众电话投诉新疆宏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生态环境问题,2026年5月7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宏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经现场核查确认相关违法事实如下:
你公司现场有2条石灰石破碎生产线,露天堆放石灰石约10万吨,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影像资料)2份、用于证实你公司2条破碎生产线场内的露天堆放石灰料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2.2026年5月7日,新疆宏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新疆宏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6年5月7日,新疆宏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王景辉劳务合同,用于证实你公司法人赵新芳委托公司王景辉办理生态环境相关事宜;
4.2026年5月7日,新疆宏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竣工验收意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应急预案备案证,用于证实你公司已取得环保相关手续;
5.2026年5月7日,新疆宏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所得税申报表,用于证实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6.2026年6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影像资料)2份,用于证实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对你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后对你公司开展回头看时,发现你公司至今未按环评批复要求整改,未采取任何有效污染防治措施;
7.《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具有执法资格及执法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下发了《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吐市环(托)罚告〔2026〕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我局于2026年6月1日在法定期限内收到新疆宏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恳请酌情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理由如下:
企业长期合规经营且已落实全流程抑尘措施,当前经营困难,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从轻或减免处罚,并承诺后续将持续优化管控,严守环保底线。
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对你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知后,2026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回头看时,发现你公司一直存在露天堆放石灰石,至今未按环评批复要求整改,未采取任何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通过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研究,对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60500元整(大写:陆万零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吐鲁番市高昌支行
户 名:吐鲁番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26530104000603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