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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逊县保障性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及审核实施办法及2020年廉租房困难家庭申请减免房租人员基本情况表

发布时间: 2020-12-10     浏览次数:    【字体:


经托克逊县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托政纪〔2020〕41号)研究同意,现将《托克逊县保障性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及审核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托克逊县保障性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及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租金收取、减免申请及审核管理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2014年4月4日)、《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以下统称“公租房保障对象”)所申请的公租房租金减免。
第三条  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租房租金减免工作,负责租金减免受理和审核,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按照本县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免租金:
(一)属于特困人员的,租金全免;
(二)属于低保人员的,租金按廉租标准收取;
(三)属于一、二级及智力障碍、精神障碍、肢体残疾人的,租金减免40%;属于三、四级残疾人的,租金减免20%;
(四)保障对象年龄在70岁以上的,租金减免30%;
(五)属于享受国家重点定期抚恤补助优待对象的(包括:残疾军人,“三属”、“三红”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租金减免70%;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属于立功人员的,按不同等次给予减免,其中:荣获一、二等功人员减免80%,参战参核三等功人员减免70%。
若公租房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有上述多种情况的,按减免幅度最大的减免租金。
第五条  申请减免租金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
(二)居民身份证明;
(三)《公租房租赁协议》,首次申请且未交付入住的公租房保障对象除外;
(四)按照租金减免情形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低保人员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
2.特困人员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社区证明;
3.残疾人提交第二代《残疾人证》;
4.残疾军人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残疾军人证》;
5.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提交《定期抚恤领取证》;
6.持有优抚证人员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抚恤优待证》或抚恤金发放单位证明;
第六条  申请减免租金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应当缴清申请日期之前所欠租金,否则不给予受理租金减免申请。欠租达6个月以上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把所欠租金上报到相关部门,列入社会诚信平台。
第七条  申请减免租金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应当在申请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之前,提出租金减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减免租金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应当对申请事项及所提交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公租房租金减免管理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租金减免申请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公租房保障对象。经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公租房租金减免管理单位审核确认的租金减免比例载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照扣除减免比例后的标准收取租金。
公租房租金减免管理单位对租金减免申请的审核事项如下:
(一)核对申请租金减免信息与住房保障资格信息,审核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正确与否;
(二)比对申请租金减免情形,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完整与否;
(三)比对申请表记载的申请事项与证明材料一致与否;
(四)比对民政、公安、残联等相关部门的管理数据,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减免证明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其他审核事项。
第九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租金减免的情形已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公租房租金减免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公租房保障对象。公租房租金减免管理单位应当将租金变动情况载入公租房租赁合同。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20年廉租房困难家庭申请减免房租人员基本情况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