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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6-06-18     浏览次数:    【字体:

托克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3    卫生应急队伍组成和职责

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顾问组

2.5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3.4    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7.     预案制定与更新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制定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托克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下列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法定报告传染病、未纳入法定报告但危害严重的传染病)中毒事件(群体性职业中毒、农药中毒、食物中毒、环境污染物中毒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其它不可预见事件:地震、爆炸、火灾、洪灾、房屋倒塌等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突发事件。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我县实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资金、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治疗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坚持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坚持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主要指需要以国家级为主应对和处理的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涉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县发生,疫情有向其他地、州、市或自治区域外扩散的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到包括自治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波及到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包括自治区在内的多个省份,并有继续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发生新传染病或在自治区发生并属国内首次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 在自治区内发生的并经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⑹发生烈性病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⑺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自治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主要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并需要以自治区级为主应对和处理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区县,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其他地、州、市。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地、州、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其他地、州、市。

(4)霍乱在我县范围内流行,疫情发生地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县在内的其他地、州、市,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在全区发生或传入并属国内首次发现的传染病,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以上区县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饮用水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不含5人)以上。

(11)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50人以上集体急性中毒,或死亡5人以上。

(1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3)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露等事件。

(14)发生生物、化学、和核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15)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主要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并需要市为主应对和处理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县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

(3)霍乱在一个区县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或在我县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区县,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区县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全区尚未发现或既往仅在流动人口中散发的传染病(如乙类传染病中的流行性出血热、乙型脑炎、登革热)在一个区县,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

(7)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食物、饮用水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9)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10) 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10-50人以上集体急性中毒,或死亡5人以下。

(11)在一家医疗机构内发生50人以上的医源性感染暴发,或出现死亡病例。

(1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主要指在区域内发生,在市级监督指导下,需要以区县为主应对和处理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⑴腺鼠疫在一个区县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10例。

⑵霍乱在一个区县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⑶一次食物、饮用水中毒人数30-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⑷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⑸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10人以下集体急性中毒。

⑹在一家医疗机构内发生50人以下的医源性感染暴发。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早期、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县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2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决定,主要由县政府办、宣传部、卫健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改委、武警支队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医保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司法局、文旅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生态环境局、红十字会、网信办、商工局、团委、中国邮政集团托克逊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托克逊分公司等部门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对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宣传和咨询工作

委宣传部负责及时宣传报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卫健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建议及信息发布的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解决、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引进、培养等工作;负责职业病职工的工伤认定,落实参保单位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医保局负责按照上级医保部门的政策规定,落实传染病可疑病人、疑似病人及确诊病人等参保病人的基本医疗救助费用。

教育局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知识宣传教育、信息监测和报告等工作在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知识的教育活动;组织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技术措施。

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易感动物(家畜、家禽)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预防人畜共患病扩散。

科技局负责加大对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科研立项的支持力度和协作攻关。

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本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教育、监测和零病例日报等工作;负责落实对交通工具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措施;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乘客进行检疫、査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病人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做好现场封锁与处理、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拒不执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防治措施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负责做好来自疫区的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县司法局负责监管场所重点人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防治宣传工作;负责落实对监狱等重点场所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

文旅局组织景区景点、宾馆、酒店、旅行社等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个人防护能力和健康意识,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理工作;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在景区景点、宾馆、酒店定期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做好旅游团队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中国邮政集团托克逊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托克逊分公司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期间通讯、邮政畅通;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开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咨询电话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通讯保障。

民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调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严厉打击乘机哄抬物价、制假买假等扰乱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负责对生产加工企业有毒有害食品进行追查溯源;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件应急预案;提出事件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县武警支队负责营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教育、监测等工作;支持和协助地方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生态环境局负责化学物质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提出控制建议;事件得到控制后,监督和指导现场环境污染恢复治理。

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公共卫生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和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发改委负责粮食和食用油储备和调度,保障供应,保持价格稳定。

县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自媒体等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监管,及时跟踪舆情,及时处置不实信息,主动引导社会舆论。

县商工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 卫生应急队伍组成和职责

2.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县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卫健委主要领导,副组长由卫健委副主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妇计中心、县级医院的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卫生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卫健委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卫健委副主任兼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判断,对应急措施做出决策,组织、调度、指挥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

2提请县人民政府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动员本地区群众参与预防控制,协调公众传媒开展健康教育和公众宣传;

3掌握各专业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合理调配资源;

4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疫区封锁等控制措施的申请;

5)收集、整理、汇总突发事件全过程的各类数据资料;组织各类分析会议,完成结案“工作报告”,指定专业人员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3.2 日常管理机构

县人民政府在县卫健委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乡(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乡(镇)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县卫健委及军队、武警系统要参照市卫健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或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3 紧急医学救援类队伍

由内科、外科、急诊、重症监护、麻醉、流行病学、卫生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医护技人员组成。根据每次事件的初步判断、事件规模以及复杂性,选定相应专业和数量的人员组建现场应急队伍。在县卫健委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负责指导、检查、督促相关人员落实隔离、防护措施,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3.4 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队伍

由传染病学、流行病学、病原微生物学、临床医学、卫生应急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根据每次事件的初步判断、事件规模以及复杂性,选定相应专业和数量的人员组建现场应急队伍。组长由疾控中心主任担任,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判断事件发生原因,指挥应急处理小分队现场采取临时性紧急预防控制措施,配合做出临床诊断。提出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方案,具体实施或协作有关单位实施。负责疫情监测、统计、分析上报,对全县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3.5 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队伍

由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临床医学、卫生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根据每次事件的初步判断、事件规模以及复杂性,选定相应专业和数量的人员组建现场应急队伍。承担突发中毒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工作和中毒病人救治工作;全面掌握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技术,开展中毒检测、诊断和救治技术的研究;负责全县突发中毒事件的毒物检测、救治技术培训和指导,以及开展全县化学中毒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2.3.6 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负责了解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各类人群心理健康状况,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及时识别高危人群,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如自杀、冲动等行为,发现可能出现的群体心理危机苗头,及时向县卫健委报告;综合应用各类心理危机干预技术,通过热线电话、上门辅导、媒体宣传等方式,解决群众恐慌心理,辅导群众控制调节心理状态,社会各类人群提供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及心理援助服务

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顾问组

县卫生健康委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指导。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提出具体的技术处理措施。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事件发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下,承担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任务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预防

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防范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工作,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3.2  监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自治区统一建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下开展工作,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路、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3.3  预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充分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有关建议,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4  报告

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同时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 各医疗卫生机构;

c.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d. 县人民政府;

e. 军队和武警等各大系统的管理部门。

f.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系统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3.4.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 首次报告

a、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报告联系单位和人员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b、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名称、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时间、地点、人群和主要流行特征)、可能的原因、势态评估(发展趋势,潜在威胁和影响)、控制措施、报告联系单位和人员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2) 进程报告

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原因和可能因素、对首次报告的补充与修改等。

(3) 结案报告

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报告原则: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各类报告的具体要求也可根据各类事件的不同性质在此基础上做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3.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报告,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实施网络直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报告时限和程序规定及时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乡镇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乡镇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范

4.2.1  人民政府

(1)人民政府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做好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城: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在发生Ⅳ级疫情时,人民政府严格执行人民政府的疫情控制措施;根据疫情波级的区域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被病原体污染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其它物品等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或其它设施或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人民政府有权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疫情传染病疫区或可能波及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人民政府按人民政府要求做好交通卫生检疫或在发生Ⅳ级疫情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铁路、公路等部门,对进出疫区的工具、乘运人、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对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信息发布:内发生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事件相关新闻,由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发布新闻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以及村社区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及日常管理机构。

(2)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3)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4)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控制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5)督导检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6)发布信息与通报:人民政府授权,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和公告同时,军队、武警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7)对有关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新的国家技术标准与规范,及时组织相应的培训工作。

(8)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9)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査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县人民医院、维吾尔医院在突发事件发生各准备10-30张应急病床,各乡镇卫生院根据情况各准备2-10张应急病床。

2.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要保障突发事件发生时病人转运用车及开展急救必备物品。

3.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负责本院及辖区范围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承担对辖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疾病预防控制、监测报告业务技术管理和经常性督查;

4.各医疗机构收集、核实、整理、汇总本院及辖区范围内的疫情等各类监测信息,按不同公共卫生信息报告要求,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报告;

5.各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全力做好病人的抢救、治疗工作;

6.各医疗机构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对重大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对本院和居住在辖区内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医学观察(可疑)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工作,指导病家开展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和情况,并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监测工作。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开展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实验室检测工作,若不具备相应实验室检测能力,根据市疾病预防中心的安排,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吐鲁番市应急处理功能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⑷ 开展技术培训和演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指导。

(5)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6)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7)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5 非事件发生的乡镇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应根据其他乡(镇)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县受涉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乡(镇)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乡(镇)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配合卫生健康、宣传部门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4.3.1 终止原则: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与事件相关的隐患,与事件相关的各种危险因素基本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各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上报政府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宣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3.2 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由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布终止。

4.3.3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终止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宣传终止,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3.4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3.5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3.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3.7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善后处理

善后处置工作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1后期评估

5.1.1 事件发生原因的调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和业务人员调查和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于调查结束后一周内,将调查报告报送人民政府。

5.1.2 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可能导致的原因和影响因素,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处置结束后15天内,将总结评估报告上报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1.3 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5.2奖励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退役军人事务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5.3.1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追究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5.3.2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事件发生时,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运输和储备,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5.3.3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5.3.4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5.3.5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及个人不履行责任,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5.3.6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拒绝有关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5.3.7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追究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物资用完后能返还的,应及时返还。

重大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在被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当地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被隔离人员,其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县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覆盖、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的实施。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国家要求建立全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1)县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通知要求,做好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将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统筹兼顾。感染性疾病科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传染病的筛查、预警、防控及诊疗水平,做到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及时控制传染病的传播,降低病死率。

(2)传染病医疗救治采用定点医院与对口支援体制

①由卫健委指定符合条件的医院为收治传染病者的定点医院,当全出现特大、重大传染病疫情或某些特殊传染病的病例时进行集中救治。

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按预警级别分别启用相应的定点医院,并根据疫情强度启用相应数量的病床,分别收治临床确诊及疑似患者。

③为确保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卫健委指定医院实行对口医院包干支援制度。定点医院与支援医院应成立由主要领导参加的医疗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医院之间的日常交流与沟通,做好设备维护、医护人员队伍培训和编队,确保在启用定点医院、需要调用医疗力量时,支援医院能够迅速组织医护人员进入受援医院,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④县人民医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定点医院,负责收治传染病临床诊断及疑似患者。

⑤各医院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院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定点医院应制订医护人员、物资、设备的需求计划和详细测算,加强人员的培训。支援医院应制订医护人员培训和梯队调配计划。

(3)职业病与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基地

根据需要,依托实力较强的自治区级医院建立完善职业病人和职业中毒、放射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6.1.3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按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4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 组建原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 组建方式和种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不少于10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等机构和军队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5演练

卫生健康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我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必须报人民政府同意。

7. 预案制定与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应急预案应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本预案原则上应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和完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而造成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8.2预案制定部门

本预案由人民政府办公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托克逊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