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保障托克逊县城市公交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368号)、交通运输部等9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托克逊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托克逊县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管理坚持“城市公交优先发展、公众出行品质提升、公交运营企业良性经营”的总体要求。遵循“企业可承载、政府可承担”的原则,合理界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建立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补贴机制,引导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全县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运营补贴”,是指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对县域城乡公交企业在城乡公交客运经营中发生的公益性支出、运营亏损、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和基础性建设等给予的专项补助。城乡公交运营企业非城市公交客运的多种经营部分由企业自负盈亏。为合理控制公交运营亏损规模,调动公交企业降本增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运营亏损采取政府和企业共担的方式。支持公交企业通过拓展经营范围、公交站场综合开发利用等多种途径增加收入。
第四条 补贴资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预算调整需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县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资金拨付结算和组织安排绩效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贴应专款专用,禁止挪用。由相关部门对补贴的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并公示结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托克逊县城区、连界镇、乡、村从事城乡公交客运经营的城乡公交运营企业,不含在以上范围内从事农村客运班线化经营的企业。公交企业应满足托克逊县城区、连界镇、乡、村范围内的城乡公交运营需求。
第八条 公交行业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凡与公交运营无关的费用不得纳入成本规制范围。
(三)合理性原则。成本费用项目相关约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与约束性原则。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优化调度管理,开源节流,强化成本控制,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通过对公交企业管理水平及运营服务质量的考核,不断提高公交服务供给能力,促进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公交行业成本规制及成本合理性评价,应当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公交运营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原始会计凭证、账册为基础,评价公交行业标准运营成本与实际运营成本的差异,并确定在标准成本前提下的成本利润率。
第十条 公交行业运营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和期间费用组成。
第十一条 公交行业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城市公交车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营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主要内容有:
(一)人工成本
1.工资及福利费支出。指公交运营企业支付给从事运营生产活动的司乘人员、后勤保障及管理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以及按规定工资基数和计提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
2.社会保障费支出。指公交运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司乘人员、后勤保障及管理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二)燃料及动力费支出:是指城市公交车辆在实际运营中正常消耗的天然气、汽油、柴油、电力等各项燃料及动力费支出,但不包括车辆保修作业和修车试用的燃料以及其他非运营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支出。
(三)轮胎损耗费支出
是指城市公交车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轮胎更新、翻新、补修等费用支出。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
是指公交运营企业用于生产运营过程中的公交车辆、停车场、修理厂房以及其他与生产运营有关的设施、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按规定折旧年限和方法计提的折旧额。
(五)保修费支出
是指公交运营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公交车辆、停车场、修理厂房以及其他与生产运营有关的设施、设备等的大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费用支出。
(六)保险费支出
是指公交运营企业为驾驶员、第三方及运营车辆等支付的各种商业保险费用,含未足额保险的合理事故损失费。
(七)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用
是指公交运营企业用于公共卫生事件防疫、公共治安防范、安全驾驶辅助、高效运营调度等方面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运营、运维等费用。
(八)其他直接运营费用支出
其他直接运营费用支出:是指公交运营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运营业务费、安全生产费。用于车辆日常检测、气瓶检测、车场车辆监控维护、消防设施设备投入费用、场站及办公场所用电、用水及取暖等费用。
第十二条 公交行业期间费用是指公交运营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车辆运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
(一)管理费用。是指公交运营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车辆运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差旅费、采暖费、印刷费、律师费、审计费、税金、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等管理费用。适用范围是公交企业构架中核算的公司管理层面费用支出部分。
(二)财务费用。是指公交运营企业为公交车辆筹集运营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运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三)营业费用。是指公交运营企业在公交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广告费、GPS系统费用、办公费、差旅费等营业费用。适用范围是公交企业构架中核算的车场或车队层面费用支出部分。
(四)税费。是指公交企业在营运过程中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等。
(五)安保费用支出。是指公交站台监控设备安装费使用维护费(含流量费)以及公交站台保安工资及福利支出(不含公交停车)。
第十三条 合理确定成本费用项目标准值
(一)合理确定职工人数:职工应配人数按照行业规范要求配备,依据公交线路配车数、运行时间间隔、运营服务时间确定企业应配司乘人员数,再以企业应配司乘人员数为基数确定管理人员、站调人员、修理人员及辅助人员等配员系数,最终确定企业应配人数。
(二)规制工资总额标准值的确定:工资标准按照我县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水平核定。
(三)职工社保基金及住房公积金标准值的确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及我县社保部门规定的缴费比例中明确应由公交企业缴费部分确定;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及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缴费比例中明确应由公交企业缴费部分确定。
(四)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标准值的确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及财务制度规定的相关计提比例确定。
(五)营运车辆燃料用量标准值的确定:对明确标有车吨、公里燃料消耗定额的,按照相关指标及核定的运输里程确定;没有定额的,原则上按照公交行业前三年加权平均千公里消耗水平确定标准。
(六)营运车辆修理费标准值的确定:营运车辆修理费轮胎材料消耗费等与公交运营里程相关的并且受物价变动影响较大的直接费用,以公交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同时考虑成本规制年度变动的影响。
(七)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标准值的确定:按照购置的原始价值和规定的年限、方法计提。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评估增值固定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费,未达到折旧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不计入规制成本。以租赁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对其改良支出部分应予以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
(八)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标准值的确定:管理费用,按照公交企业上年度经中介审计过的实际发生数(剔除不合理异常支出因素)核定。财务费用,公交企业为保持正常的生产运营活动,购置运营车辆等资产的合理融资成本可纳入规制成本,且融资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照实际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核定。
(九)营业费用标准值的确定:营业费用率参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行业实施细则确定,营业费用根据公交场站建设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按照当年实际发生据实列支。
第十四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规制范围
(一)公交企业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与公交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支出;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出售的净损失,政府出资购买的固定资产折旧;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赞助或捐赠支出;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七)其他不合理的支出。
第十五条 主要成本项目浮动范围的设置
燃料用量、营运车辆修理费、管理费用等公交运营主要成本项目,允许在标准值上下20%范围内浮动。实际发生数超过浮动范围上限的,按浮动范围上限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在浮动范围之内的,按实际发生数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低于浮动范围下限的,按浮动范围下限计入规制成本。
主要成本项目发生数降到限额以下所带来的收益归公交运营企业享有,以此调动公交运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项目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明确的有关成本项
目,在确定标准值的情况下,不设置浮动范围。实际发生数超过标准值的,按标准值计入规制成本,实际发生数小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发生数计入规制成本。
第十七条 公交企业规制收入具体包括以下收入: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城市公交企业的公交业务收入,包括包车收入、代驾收入,车体广告收入。
(二)其他业务收入,包括租赁收入等其他营业执照确定的营业范围与公交运营相关的附属收入。
(三)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清理、罚款等各项收入。
(四)运营补贴收入,包括老人学生卡补贴、军人卡补贴、安保补贴、燃油补贴、购车补贴、更新车辆补贴、新能源车运营补助及政府给予的其他专项补贴。
(五)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对公交企业购置新能源公交车,本级财政按实际购车金额进行补贴。
(六)公益性支出补贴。“两免”:现役军人、退伍军人及军人“三属”持有效证件办理IC卡、65岁以上老年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免费乘车卡;“两减”:中小学生持IC卡5折优惠乘车、普通市民持IC卡9折优惠乘车。
(七)其他补贴。对公交企业按照规划和政府要求出资建设的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停靠站等基础性设施投入;对公交企业执行政府应急处突、抢险救灾、乘客疏散等指令性任务和新增公益性支出等,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贴,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运营亏损补贴标准、车辆购置补贴标准以及其他补贴标准,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形成专题方案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公交企业必须在保障全市居民正常出行的前
提下,开展多元化经营,增强企业创收主动性、积极性。
第十九条 公交企业规制成本超出运营收入差额补贴的
计算方法:
公交企业规制成本=规制直接运营成本+规制期间费用=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保支出+燃料及动力费+轮胎损耗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保险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用支出+其他直接运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
公交企业规制亏损=规制成本+税金及附加-公交营运收入—公交运营无关的附属收入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制定标准化申请材料清单,明
确办理时限,并在政府公开信息渠道发布。县交通运输局和县财政局进行对申报企业资格联合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贴以企业主动申报为主,采取公开申报加竞争性评审机制,申报要求以公开信息为准,申报企业初审通过后进入公示期,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
对公交运营企业上年度经营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所产生的审计费用列入公交企业规制成本。对实际发生的运营成本、收入进行审核,并按规制成本标准值核算相应的经济指标数值,出具运营成本、收入审核及成本规制等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据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运营成本、收
入审核及成本规制等各专项报告的结果,对公交企业年度运营成本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合理成本范围及公交企业规制成本总额超出公交企业运营收入差额部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财政补贴内容,清算年度公交运营企业财政补贴额度,上报县政府审批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交运营企业财政补贴列入县交通运输局
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可参照上年度补贴审定情况,在经营期按季度(每季度第一个月)预拨财政补贴款,年度预拨总额原则上应不低于上年补贴额的80%,次年在确定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总额后完成财政补贴清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补贴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复核,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在县政府官网,定期更新补贴执行情况,公示补贴政策、企业名单及资金分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交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使用绩效目标,完善档案资料,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接受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依据职能开展的行业管理和审计、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规使用补贴的企业,县交通运输局视情节轻重,可采取限期整改、追回资金、取消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城市公交企业的安全生产、运营线路新增和优化调整、服务规范和质量、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交行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实施后,县交通运输局要尽快制定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等项目具体考核办法,考核办法要与公交行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等相关内容挂钩,以此促进公交行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三十一条 公交行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实施后,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结合公交行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法制定公交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考核办法要与公交企业经营绩效指标挂钩,审计确定后的县属公交企业年度运营亏损总额,财政分担比例为85%,县属公交企业分担比例15%,督促公交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增收节支、节能降耗、减亏增效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城市公交运营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使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水平与托克逊县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业在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的同时,应根据公交行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尽快制定公交车辆单车安全生产、优质服务、单车收入、单车成本控制等具体的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规范公交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提高公交客运社会形象,积极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城市公交服务。
第三十四条 根据托克逊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发展要求,将公交场站建设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2年,由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