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维护河湖库岸线功能稳定,严厉整治河湖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加大问题查处整改力度,结合托克逊县河湖库岸线划定实际,现就河湖库“四乱”问题认定、处罚依据及监督举报方式公告如下:
一、“四乱”问题认定标准
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为依据,对河湖库管理范围内“四乱”问题进行清理整治。
1. 河湖“四乱”问题类型分为“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具体为:
(1)“乱占”问题:非法占用堤防或护堤地、侵占水域、滩地;非法围垦河湖、开荒,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作物(护堤、护岸林木除外);在堤防和护堤地开展集市交易等;设置拦河渔具;其他非法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行为。
(2)“乱采”问题:在堤防和护堤地挖坑、扒口、掘草皮、钻探、开采地下资源;未经批准或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或不按许可要求在堤防和护堤地以外取土、采石、采玉、淘金、爆破、钻探、进行考古发掘;其他未经批准或不按许可进行的乱采行为。
(3)“乱堆”问题:乱扔乱堆垃圾;弃置、倾倒、存放、堆放阻碍行洪的固体废弃物;堆放其他阻碍行洪的物体。
(4)“乱建”问题: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阻碍行洪的建筑物;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建圈舍、开渠、打井;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建房、建圈舍或其他建设设施;未经批准挖筑鱼塘、设置入河排污口;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其他涉河项目。
2.水库“四乱”问题类型分为:“筑坝拦汊”、“围(填)库造地”、“垃圾填埋”、“弃渣弃土”、“非法建(构)筑物”等侵占水库库容和分隔库区水面以及阻塞溢洪道等行为,影响水库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危害库岸稳定等。
二、河湖库“四乱”问题的处罚依据
针对河湖库“四乱”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相关核心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视违法损害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弃置阻碍行洪的固体废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作物的(堤防防护林除外);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挖坑、开渠、打井、爆破、钻探、坟葬、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爆破、钻探、挖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和其他设施的;
(六)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国家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监督举报电话
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河湖库“四乱”问题,现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线索需真实、具体,便于核查处理。
托克逊县水利局监督举报电话:8811637
托克逊县水利局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