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管理,制止耕地撂荒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核查,位于夏镇西然木农场艾科热木·艾合买提名下835.03亩的国有农用地,已连续撂荒满2年以上。经托克逊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租赁)权,现公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基本情况
土地使用权人艾科热木·艾合买提于2013年登记办理了位于夏镇西然木农场的835.03亩国有农用地使用(租赁)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托克逊县(国用)开发130327046号、托克逊县(国用)开发130327045号,用途:农业种植,使用权类型:租赁,终止日期:2036年2月22日。四至范围:东至道路,南至村集体土地,西至荒地,北至戈壁滩。经与第三次国土变更调查(2024年)套合,本次收回的国有土地总面积835.03亩,其中,工业用地287.03亩,灌木林地335.60亩,裸土地63.56亩,设施农用地14.56亩,水浇地134.28亩,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该宗地自2018年起连续撂荒超过2年以上,未开展农业生产,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
二、公告时间和方式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5 月11日-2026年6月9日。本公告在托克逊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夏镇大地村范围内进行公告。
收回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连续撂荒2年以上的国有农用地,依法无偿收回使用权、终止承包(租赁)合同。
三、收回决定及要求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依法无偿收回上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终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注销不动产证书及相关权利凭证。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继续占用、抢种、抢建或擅自处置土地及附着物,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三)请原使用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到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移交、权证注销手续。
(四)逾期未清理、未移交、未注销的,视为放弃地上物权利,将依法依规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法律责任由原使用权人承担。
四、权利救济
对本收回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收回决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次收回工作由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托克逊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