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6/23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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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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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2日15时30分许,托克逊阿乐惠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托克逊县科克萨特石灰岩矿(以下简称“同泰矿业”)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264.5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2026年1月14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应急、公安、总工会、阿乐惠镇派员参加的托克逊阿乐惠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托克逊县科克萨特石灰岩矿“1·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步邀请县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现场测量、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事故防范的措施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托克逊阿乐惠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托克逊县科克萨特石灰岩矿“1·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矿山企业拒不执行监管部门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安全管理混乱、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概况
(1)矿山隶属关系
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24日,隶属新疆中泰(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新疆中泰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2)持证情况
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下辖一家矿山企业新疆托克逊县科克萨特石灰岩矿,采矿许可证编号XXXXX;基建批复:(新)应急非煤项目设施设计〔2023〕XX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于2025年12月31日取得《关于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托克逊县科克萨特(水泥用)石灰岩矿一期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基建期延期的批复》,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7日,目前矿山处于基建期。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事故发生时上述证照均合法有效。
2.上级公司概况
(1)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雄能源公司”)位于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阿乐惠镇,始建于2008年。圣雄能源公司是新疆中泰集团下属的一类监管企业,主要从事电石、氯碱、水泥、矿山(煤炭)开采等业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属于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新疆中泰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中泰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于2023年12月13日,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MK安许证〔2024〕XX,有效期2024年12月18日至2027年12月17日,是新疆中泰矿山企业的经营管理公司,承担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成立了以吴某某担任总经理,周某某担任生产技术总工程师,罗某某担任安全副总经理的安全管理机构,公司设有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运营法务部、审计风控部、战略与创新部、供应链管理(计划商务)部、安全管理部、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等职能部门。
3.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1)企业概况
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0日,是一家以爆破作业为主导的多元化投资控股公司,经营范围涵盖矿山总承包、工程爆破、地灾治理、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建筑工程等领域。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17〕XXX,有效期2022年12月07日至2025年12月06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XXXX,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2025年3月17日与潘某某(遇难者)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成立于2024年12月9日,全面负责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托克逊县科克萨特石灰岩矿露天采矿一期工程的施工生产、技术联系、工程款结算等相关事宜。
2025年3月12日,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托克逊县科克萨特(水泥用)石灰岩矿露天采矿一期工程承包合同》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其中基建工程必须在开工日期起七个月内完成。主要承包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科克萨特(水泥用)石灰岩矿露天采矿施工,包含矿山露天采矿范围内矿岩的爆破作业、凿岩穿孔、铲装、运输、破碎、废料倒运、成品石装车、过磅计量、道路平整维护、挖装、重大变更设计施工、安全设施设计及露天采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设计图纸内所有工作(含设计变更的全部内容)等工作内容。
(2)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现有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10人,分别为法定代表人章某某,总经理凃某某,工程副总金某,经营副总孟某某,总工程师张某某,安环部部长胡某某,安环部副部长顾某某,安环部员工乔某某、宋某①、宋某②,以上人员均持证上岗。
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设立了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包括项目部经理(空缺)、项目部副经理王某,安全生产副经理(空缺)、安全总监王某①、总工程师陈某、机电运输副经理宋某③等“五职矿长”。并下设生产科、安全科、技术科、机电科、综合科;设立有挖运、钻机、破碎、后勤班组。项目部现有人员47人,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人。自项目部成立以来,入场人员与招投标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不符,且与《关于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托克逊县科克萨特石灰岩矿露天采矿一期工程项目人员变更的函》配备人员也不符。项目部项目经理更换5次,且事发时项目部未配备项目经理。
(3)施工人员及设备配备情况
浙江安盛同泰项目部主要配备有项目副经理1名,安全总监1名,机电副经理1名,总工程师1名,专职安全员1名,电焊工4名,高低压电工2名,均持证上岗。现有人员47人,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人。项目部配备有机械设备矿卡10台、挖机11台、破铲车2台,矿卡司机均持有B2驾驶证,挖机司机持有挖机驾驶操作证,铲车司机持有铲车操作证。
4.新疆中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爆破公司)
新疆中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23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隹利,主要从事矿山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负责本单位爆破作业共计12人,分别为:现场技术负责人、总指辉赵某某,工程技术人员证号XXXX,资格等级中级/C,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项目经理宋某④,技术员证号XXXXX,有效期2024.02.22-2027.2.21,负责购买火工品。爆破员10名,均持爆破许可证上岗。
2025年7月24日,新疆中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同泰石灰石矿爆破工程服务合同》和《爆破作业安全协议书》,合同期限2025年7月24日至2026年7月24日,主要负责协助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设计穿孔、验孔,爆破工程备案及爆破器材手续审批、采购,爆破前核验炮孔同时完成爆破作业。
5.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
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22日,注册资本叁亿元整,法定代表人王某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监理资质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编号XXXXX,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技术负责人郑某某,职称或职业资格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监理工程师陈某某,注册编号XXX;注册执业单位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8年03月30日,注册专业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
2024年1月20日,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托克逊县科克萨特(水泥用)石灰岩矿一起露天采矿工程重大变更设计监理项目监理合同》,监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涵盖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签证增加的内容,进度产值的审批,工程资料的编制和审核及工程结算的审计。发包人委托施工监理人总体负责对工程材料设备的标准及质量、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管理、预算、结算审核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管理、合同信息、工作协调沟通等。
(二)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1.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董事长、总经理刘某,矿长杨某某,安全总监任某某,总工程师买某某,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熊某某,机电设备副总经理徐某某,成立了由董事长、总经理刘某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为安全环保处,2025年以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12人,一般职员7人。
2025年以来,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刘某负责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全面工作;矿长杨某某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总监任某某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总工程师买某某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熊某某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设备副总经理徐某某负责机电设备、运输管理工作。
2.安全管理制度
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分级管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破碎工安全操作规程》《挖机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2025年3月25日,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制定下发《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托克逊县科克萨特石灰岩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对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
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负责对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4.生产系统
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托克逊县科克萨特石灰岩矿设计生产能力为XX万t/a,开采工艺流程:凿岩机穿孔→中深孔爆破→装载机转运或挖掘机采装,汽车转运→溜槽放矿→装载机转运或挖掘机采装,汽车转运至破碎站。开拓方式:设计采用公路+溜槽开拓,汽车运输方案。
(三)事故前安全管理情况
1.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2025年12月30日,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因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基建批复到期、外包施工队伍未配备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向其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排除事故隐患,暂时停止建设,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某协调推进办理一期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基建期延期手续,并于2025年12月31日,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取得《关于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托克逊县科克萨特(水泥用)石灰岩矿一期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基建期延期的批复》,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7日。2026年1月12日,安排当日带班矿领导为矿长杨某某,现场盯守作业人员为安全总监任某某。
2.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
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项目经理长期处于空缺状态,根据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12月30日督导检查反馈问题,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招聘一名项目经理,已入场正处于培训教育阶段,未正式入职。2025年12月31日,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取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托克逊县科克萨特(水泥用)石灰岩矿一期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基建期延期的批复》手续后,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机电副经理宋某③向爆破公司新疆中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话告知已取得基建延期批复,可以从事爆破作业。2026年1月2日,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组织爆破公司(新疆中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地点上部+2873m运输道路实施爆破作业,爆破后矿石滑落至+2660m处,形成高约128m的自然坡角堆积体,堆积体底部未设置挡石挡墙,爆破后未组织开展排险作业。2026年1月12日,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当日带班领导机电副经理宋某③,现场盯守作业人员为值班长张某①。
(四)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涉事车辆为免爆挖机(自编号2号),设备型号XE380DK,生产厂家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22年,投入使用时间2025年5月27日,设备编号XXXXX。于2025年6月3日由新疆矿安矿山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安全检验,主要用于矿山生产建设施工作业。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托克逊县阿乐惠镇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托克逊县科克萨特石灰岩矿距离破碎线1号线倒料口西北侧直线距离120米,标高+2660m水平西侧修建道路处。
事发后,事故挖机(2号挖机)呈车头朝东,挖掘机驾驶门处于敞开状态,驾驶室右侧玻璃破碎,事故当事人(潘某某)被40cm×30cm×20cm的石灰石击中头部及腿部,石块及驾驶舱带有血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月12日9时30分许,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组织召开会议,安排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将+2660m水平块石破碎并将路面清理出来,项目部机电副经理宋某③安排值班长张某①组织人员对+2660m水平路面进行清理。
9时50分许,值班长张某①组织召开班前会,9人参加班前会,安排宋某⑤开挖掘机到东三线拐弯处打通道路,张某②在西侧装料平台清理路面和装料,潘某某(遇难者)开着2号免爆机在西侧装料平台破碎大块石头,其余矿卡司机分别从东三线和西侧装料拉运到破碎生产线倒料口,值班长张某①负责施工现场监护工作。
10时许,潘某某(遇难者)驾驶设备前往装料平台开展破碎大块矿石作业,项目部安排的现场监护人张某①脱岗。
15时8分,值班长张某①用对讲机联系挖掘机司机无应答。
15时30分许,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矿业项目部带班值班长、值班长张某①发现2号免爆挖机驾驶员潘某某(遇难者)在挖掘机驾驶室被40cm×30cm×20cm的矿石砸中,导致潘某某(遇难者)头部及腿部受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6年1月12日15时30分许,值班长张某①发现2号免爆挖机驾驶员潘某某(遇难者)被滚石砸中受伤后,立即呼叫旁边作业的张某②(挖掘机司机)过来帮忙,将压在潘某某(遇难者)身上的石头搬下来,并将事故情况报告项目部机电副经理宋某③。
15时35分许,项目部机电副总经理宋某③和总工程师陈某到达事发现场,协助张某①、张某②将潘某某(遇难者)从驾驶室救出平放于挖掘机一侧履带平躺。
15时38分许,机电副经理宋某③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某及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副经理王某进行电话汇报。
15时50分许,机电副经理宋某③安排皮卡车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并安排宋国元(专职安全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说明情况,随后由雪克来提驾驶皮卡车将潘某某(遇难者)送往乌鲁木齐友谊医院进行抢救,宋国元(专职安全员)陪同前往。
18时10分许,在乌鲁木齐芨南收费站与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救护车相遇,随车医生检查完潘某某(遇难者)身体状况,告知潘某某(遇难者)已经没有任何生命体征。
18时40分许,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某和项目部机电副经理宋某③到达托里乡收费站,经与医护人员协商,由120救护车将潘某某(遇难者)拉运至乌鲁木齐友谊医院。
19时45分许,救护车将潘某某(遇难者)拉运至乌鲁木齐友谊医院,经乌鲁木齐友谊医院诊断,确认潘某某已死亡。
21时40分许,将潘某某遗体拉往乌鲁木齐市九龙生态园殡仪馆。
2026年1月14日,托克逊县公安局法医室出具《尸表检验意见》(编号2026006),明确潘某某系颅脑损伤出血死亡。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XXX万元。
(四)事故伤亡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潘某某(遇难者,挖掘机驾驶员),男,汉族,XX岁,身份证号XXX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XXXXX,事发时住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托克逊县科克萨特石灰岩矿外包施工队伍员工宿舍,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挖掘机驾驶员。事故当日,驾驶2号免爆挖机在西侧装料平台免爆破碎作业,事故中遇难。
(五)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托克逊县科克萨特石灰岩矿和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报告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向刘某进行汇报;2026年1月12日15时56分,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某电话向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电话汇报,称矿山发生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已送往医院进行抢救。19时27分,在将事故当事人(潘某某)转移至皮卡车赶往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过程中,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某向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科报告事故当事人(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与事故当事人(潘某某)的家属积极协商,依法达成赔偿协议,得以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对该事件再无其他诉求。
(七)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能够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及时赶到现场,积极做好事故当事人(潘某某)抢救、善后安抚等工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接到事故报告后,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阿乐惠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科室能够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开展现场勘验、证据收集、询问谈话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单位能够及时施救,妥善处理善后,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政府相关部门能够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有力有序有效,未发生次生事故、灾害,未影响社会稳定。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挖掘机在矿石堆积体下方作业过程中,上部矿石堆积体有矿石滑落,事故当事人(潘某某)未佩戴安全帽,作业前未对挖掘机车门进行上锁管理,违反岗位操作规程作业,被滚石砸中致人死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法治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在2025年12月30日县应急管理局下发停止建设的监管指令后,于2026年1月2日私自对矿山进行爆破,并于1月10日安排工人开始修建临时道路,典型的拒不执行行政决定、多项违法叠加的安全生产与建设违规行为;二是爆破公司新疆中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明知安全监管部门向矿山企业下达暂时停止建设监管指令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违规审批民爆物品从事爆破作业。
2.安全管理混乱,责任悬空。一是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招投标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与入场人员不符,且项目主要负责人更换频繁,半年内更换5次,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情况下(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等),擅自从事施工作业;二是矿山企业未安排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盯守作业,外包施工队伍(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安排的现场盯守作业人员脱岗,监理单位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长期未安排人员驻企开展工程监理工作;三是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在务工合同、安责险及工伤保险到期后未续签情况下,擅自安排作业人员施工作业;四是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备投入不足,未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要求,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3.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一是矿山企业及外包施工队伍上级公司对企业存在的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组织对企业存在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跟踪落实,形成闭环管理;二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形同虚设。矿山企业及外包施工队伍未对爆破后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未指定相应的管控措施。1月2日爆破后,企业未组织对爆破矿体开展排险作业,违反高边坡施工“先排险、后作业”的基本要求,安排铲运司机在高陡边坡下进行破碎大块作业,因机械扰动导致石块滑落,导致事故发生。
4.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一是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在组织修建道路作业前,未组织编制专项施工组织方案,随意确定施工组织计划;二是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施工顺序安排不合理,施工作业存在多头多面作业行为,未严格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开展建设施工作业;三是作业平台宽度不足,作业平台内侧未设置截石沟,与设计不符。
5.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对从业人员相关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等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不强,对作业区域安全风险辨识不明,隐患危害程度认识不清,安全培训教育打折扣。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托克逊阿乐惠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托克逊县科克萨特石灰岩矿“1·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矿山企业拒不执行监管部门停产指令违法组织生产、安全管理混乱、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发展理念严重偏差。一是拒不执行停止建设监管指令。同泰矿业在收到应急管理部门停止建设的指令后,仍违规安排作业,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是风险防控意识淡薄。作业现场存在超高松散土石,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就对堆积体底部进行开挖,作业人员暴露在滑坡掩埋、滚石伤害等重大风险之下。三是企业重生产轻安全意识突出。外包工程费用按照成品矿石量核算,导致施工单位盲目追求产量,对现场重大风险视而不见。
(二)外包管理存在漏洞。一是存在以包代管现象。同泰矿业对承包单位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的安全监管流于形式,致使项目部在作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监督。二是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现场监护人员脱岗,作业现场无视频监控,作业人员违规作业,同泰矿业未督促施工单位对超高堆积体存在的滑坡、滚石风险采取设置防滚石挡墙,未督促作业期间关闭驾驶室门窗、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安全风险辨识与防控不力。一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未充分辨识爆破作业后矿石堆积存在滚石、滑坡等风险,未制定针对性的安全作业方案。二是对基建期安全风险管控不力,未对爆破后矿石堆积风险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三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高风险区域作业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刘某、王某、杨某某、任某某、宋某③、王某①、张某①等相关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企业中其他负有责任人员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建议由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四)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对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中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泰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对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未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对矿山企业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擅自恢复建设施工失察,协调联动作用发挥不到位,导致矿山企业在下达暂时停止建设作业指令情况下,审批火工品从事爆破作业,建议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对托克逊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新疆中泰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企业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常态化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及施工队伍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做到安全管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二是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牢固树立“零死亡”目标,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保障。始终把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的位置,做到不安全不安排生产任务,不安全不组织生产建设,为矿山职工创造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三是强化外包施工队伍管理。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78号)规定要求,组织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进行全方位检查,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界定双方安全职责,坚决杜绝责任悬空、管理真空,切实做到对承包单位的“五统一”管理。四是强化联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风险会商与隐患联合排查,推动信息互通、线索互移、措施互助、成果共享,切实提升非煤矿山安全治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作业行为的发生。一是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要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依法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二是同泰矿业及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同泰项目部要强化现场安全状况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好带班矿领导、专职安全员、安全检查人员、班组长及时发现处置隐患、果断制止违章作业的作用;三是监理单位首盛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要求,选派具备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施工程监理,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确保建设工程有效推进;四是爆破公司新疆中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对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其守法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进行。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安全技术管理,优化完善双重预防机制。一是强化风险分析研判,不断提升规程措施编制质量,必须结合安全风险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二是严格执行技术审批会审制度,定期组织各专业人员开展作业规程措施会审,严格把关,发现规程措施与实际不符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并严格贯彻落实;三是建立规程措施兑现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现场作业人员清楚掌握规程措施要求并严格兑现,真正发挥规程措施对安全生产的服务指导作用。
(四)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全员安全素养。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及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要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一要制定并落实覆盖各层级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专题培训以及班前教育、事故警示会等方式,加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源辨识、应急处置等内容的培训,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操作技能。二要常态化开展“反三违”工作,引导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提高从业人员辨识动态风险和安全隐患的能力,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自保互保意识,坚决杜绝三违行为的发生。三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全员应急处置和紧急避险能力,让从业人员熟悉掌握避灾逃生路线、紧急避险设施设备的使用,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
托克逊阿乐惠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托克逊
县科克萨特石灰岩矿“1·12”一般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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