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02/26
19:36
来源:
托克逊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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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托克逊县城区路灯广告资源管理,提升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美化市容环境,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公用事业运营,保障公共利益与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第17号令)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范》(新建督〔2025〕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特许经营者,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2、严守内容底线,杜绝低俗导向: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政审程序且通过审核后,方可投入使用。
3、资源集约:合理规划广告位布局,避免过度设置,确保与城市风貌相协调;
4、风险共担:明确政府与特许经营者责任边界,保障项目稳定运营15年。
二、出让主体与特许经营权内容
1、出让主体托克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方案推进、特许经营者遴选、协议签订及全周期监管。
2、特许经营权内容。
经营范围:托克逊县城区主次干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路灯杆广告位的设置、维护、经营及广告发布;
经营年限:15年,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期满后无偿移交全部广告设施及管理系统;
核心要求:广告内容及相关设施必须经过县住建局的严格审核。严禁发布任何违法或低俗内容;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安全与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与更新;灯箱广告应配备明确的计量用电设施,禁止私自连接市政电力供应。
三、特许经营者准入条件
参与竞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以相关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司法机关生效文书为准);
2、承诺严格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GB/T 38152-2023)及城市规划、市容管理等相关规定,开展广告设施的设计、建设与安装,确保设施符合安全规范及城市风貌要求;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已依法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额度需满足本次特许经营活动安全保障需求),并提供有效保险凭证;
4、同意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权出让价款,承诺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清首期特许经营费用及其他约定款项。
四、特许经营者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享有城区制定路灯广告位的合法设置权与经营使用权,未经特许经营者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干涉;
2、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前提下,通过广告位租赁、商业广告发布等方式依法获取经营收益;
3、因技术升级、功能优化等需要对广告设施进行改造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安全及风貌的前提下实施改造。
(二)义务
1、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广告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测,建立完整的维护及检测档案;及时排查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运行安全,不得因设施设置、维护等行为影响城市市容风貌、交通通行及公共安全;
2、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积极响应政府部门发布的应急处置、公益宣传等相关要求;
3、特许经营期满或协议依法终止后,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标准及要求,无偿拆除广告设施并恢复场地原状,或按主管部门要求完整移交广告设施(含相关技术资料、维护档案等),确保移交设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
五、遴选方式与程序
本次城区路灯广告特许经营权采用公开拍卖方式遴选特许经营者,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本遴选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拍卖人,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法定渠道发布公开拍卖公告,明确拍卖标的、准入条件、报名要求、拍卖时间及地点等核心信息,公告公示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时限;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对本次特许经营权价值进行独立评估,确定拍卖保留价,保留价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3、意向竞买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指定交易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完整可行的经营方案、履约承诺书及其他法定需提交的材料,接受资格审查;
4、拍卖活动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通过公开竞价确定最高应价者,若最高应价不低于拍卖保留价,即为成交竞买人;成交后,成交竞买人需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路灯广告特许经营协议》,逾期未签订协议的,视为违约。
六、法律责任
(一)竞买人相关法律责任
1、竞买人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经营方案或隐瞒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参与竞买的,一经查实,视为无效竞买,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第三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失信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竞买。
2、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操纵竞价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拍卖结果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成交竞买人未按约定时限签订《路灯广告特许经营协议》或未按期缴清首期特许经营费用的,视为违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重新组织拍卖,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需补足差额,并承担两次拍卖产生的佣金及其他合理损失。
(二)特许经营者相关法律责任
1、特许经营者违反准入条件约定,存在未按《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GB/T 38152-2023)建设广告设施、未投保公众责任险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情形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可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者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泄露商业秘密或未按协议要求履行设施维护、安全检测义务,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影响城市风貌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3、特许经营者未遵守广告内容合规要求,发布低俗、违法广告或未响应政府公益宣传、应急处置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解除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4、特许经营期满或协议终止后,特许经营者未按约定拆除广告设施、恢复场地原状或移交相关资产及资料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产生的费用由特许经营者承担。
(三)相关单位及公职人员法律责任
1、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评估报告、串通操纵保留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评估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取消其在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项目评估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遴选过程中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竞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相关规定,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因行政机关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未按协议履行政府承诺等行为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无法履行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造成特许经营者损失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七、政府职责与监管措施
1、政策支持:协调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简化广告位设置审批流程;
2、动态监管:每季度抽查广告内容合规性、设施安全性,年度考核经营效益与公益履约情况;
3、违规处理:对未履行公益广告比例、设施维护不到位的,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特许经营。
八、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
1、风险防范:特许经营者需投保设施安全责任险,建立极端天气应急维护机制;
2、争议解决:履行协议发生争议时优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向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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