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10605548/2023-00070 发布机构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托政办规〔2023〕1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 2023-10-16

关于印发《托克逊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1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托克逊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托克逊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13      



托克逊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托克逊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征缴工作有序推进,方便缴费群体,保障缴费人利益,推动全民参保、应保尽保,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关于印发吐鲁番市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吐政办202220),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托克逊县区域内由税务部门征缴的“两险”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两险”征缴是指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税务征收、乡镇主责”的框架下,为保障“两险”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管理、支持、协助和监督等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保障机制

第四条  为了加强“两险”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人民政府领导,财政、公安、民政、人社、医保、残联、乡村振兴、教育、银行、妇联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两险”征缴工作,确保“两险”征缴顺利进行。

(一)精心组织实施,统筹考虑“两险”征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政策、经费、技术等方面给予保障。

(二)在涉及“两险”征缴工作管理、征缴方式和“两险”扩面参保计划,应当征求本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三)支持“两险”征缴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快推动部门之间互联互通、数据开放共享,各部门确保数据安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数据保密工作,提升“两险”征缴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五条  税务部门应积极推进“两险”征缴工作具体措施的落实,加强宣传、优化征缴工作方式、提升征缴工作水平,做到“两险”应收尽收。同时要考虑各乡镇户籍人员及常驻人员居住特点、流动性较大等因素,适当调整各乡镇征缴任务的分配。

第六条  税务部门应认真履行“两险”征缴职责,每季至少一次维护征收设备,确保线上、线下、掌上缴费渠道的通畅。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医保、人社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规定负责制定和调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负责城乡居民“两险”参保扩面工作;负责城乡居民“两险”参保登记,并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5日将当年城乡参保有效缴费明细清册传递至税务部门;负责在接到税务部门反馈的异常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反馈,如需其他部门配合,应于2个工作日内传递相关部门核实,取得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反馈税务机关。

第八条  医保、人社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并向财政部门申请落实困难群体参保补助资金。集中征缴前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体身份精准标识,人社部门不定期推送困难群体参保新增人员台账,建立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台帐。

第九条 人社部门根据乡镇劳保所人员情况,配齐、配优社保专干和三支一扶人员,保证城乡“两险”征缴队伍的稳定。

第十条 税务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制度;负责根据医保、人社部门传递的有效缴费明细清册开展征缴工作;负责拓展线上、掌上为主,POS机等多元化缴费渠道。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保账户资金划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将“两险”资金、代缴资金、补贴资金及时汇总划转至相应财政专户;负责会同医保、人社部门按时完成财政资金申请拨付及年度财政资金申请拨付任务。财政资金的申请拨付,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财政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税发〔201952)执行。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个月,向税务部门传递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等信息,信息应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集中征缴期间,如有人员身份变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传递身份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个月,向税务部门传递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纳入防贫监测人口信息,信息应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集中征缴期间,如有人员身份变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传递身份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四条  公安户籍部门负责每半年终了10日内向医保、人社、税务部门提供最新户籍信息和流动人口信息。

第十五条  残联负责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个月,利用本部门系统向税务部门传递当年残疾人信息,信息应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集中征缴期间,如有人员身份变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身份变更人员信息。

第十六条  宣传部门负责在“两险”集中征缴期内统筹安排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两险”政策宣传。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配合医保、税务部门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进行督促提醒。同时教育部门负责每半年向人社、医保、税务部门提供就学信息。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每年3月召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动员部署会议(9月份召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部署动员会议),给村(社区)下达征缴计划,压实村(社区)征收主责,确保每年8月份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12月份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并将城乡“两险”完成情况纳入乡镇绩效考核、纪检监督工作范围。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应做好城乡“两险”工作调度,每周一监督、每月一调度。县委组织部将城乡“两险”征缴工作列入乡镇绩效考核。对征缴工作行动迟缓,征缴推进未完成时间进度的乡镇主要负责人,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完成较好的乡镇进行奖励。

第四章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条  宣传、医保、人社、税务部门要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对缴费人惠民政策的宣传辅导和政策解答;宣传部门负责“两险”宣传的统筹,利用资源优势通过广播、电视、村(社区)、警务站小喇叭向城乡居民宣传缴纳社保的好处;各乡镇指导村(社区)通过升国旗、村民夜校、农民大院宣传社保惠民政策;税务、医保、人社部门定期赴乡镇、村(社区)宣传相关社保、医保及征缴政策,在办税服务厅、社保服务大厅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通告,为缴费人办理业务提供有效指引;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乡镇、村(社区)人力资源,结合居民服务工作开展社保费宣传工作;财政部门年初要将各部门城乡“两险”宣传费用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宣传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人社、医保、税务部门要会同乡镇对社保专干和代征员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社保政策、征缴流程业务培训和系统操作演练。

第五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方便缴费人缴费,结合托克逊县实际情况,大力推广批量划扣缴费,确保资金安全。缴费人需与金融行业签订个人委托扣款缴费协议(以下简称“两两协议”),税务部门每年1月10日前将未签订“两两协议”人员明细推送至各乡镇,各乡镇应安排专人负责,督促辖区居民签订“两两协议”。2月15日前各乡镇将需重签“两两协议”或换卡人员明细提交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进行作废,并反馈至乡镇组织重新签订。各乡镇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定期做好“两两协议”修改和重签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两险”集中征缴期开始前10日,税务部门向各乡镇推送当年应缴费人员清册,各乡镇应在10日内对辖区内居民是否符合批扣条件等情况进行摸底,将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缴费金额等信息采集至《“两险”批量扣款清册》中,并对辖区内符合批量扣款人数、人员类别等内容做出说明,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传递至税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税务部门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两险”批量扣款清册》,于5日内在征缴系统中完成缴费金额设置,设置完成后5日内如有变更应缴费额的居民,由各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干提交变更应缴费额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两险”集中征缴期开始10日后,税务部门每周开展一次批量扣款,并于次日向各乡镇反馈扣款失败明细。各乡镇收到反馈信息后,组织居民在扣款账户内存足费款。

第二十六条  对集中征缴期开始30日后扣款失败的城乡居民和不符合批扣条件的城乡居民,各乡镇要积极引导其通过新疆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银行柜面、POS机等方式进行缴费。

第二十七条  为顺利完成“两险”征缴工作,各乡镇要及时充实村级征缴力量,财政部门做好代征员和三支一扶人员工资待遇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干的培养,指定专人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干,不得随意换岗,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换人,应由乡镇劳保所提前向税务、医保、人社部门报备。“两险”集中征缴开始前,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代征人员、办公场地、经费来源、缴费方式四个不变的原则,按村(社区)确定社保经办人员,在村(社区)显著位置将社保经办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负责事项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保退费是指由于不符合参保政策或选择缴费档次错误等造成错误缴费的情形。如发生以上情形需立即收集、上报退费材料,医保、人社部门对城乡居民进行退费后于次月15个工作日之前,将退费清册反馈至税务部门。

第三十条  为便利缴费人办理“两险”退费,税务、医保、人社部门应及时传递相关退费资料。医保、人社部门留存退费资料原件,复印件转税务局留存。

第六章监管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每年“两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总结,并就相关责任单位、各乡镇履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将评价结果纳入相关责任单位、乡镇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征缴工作滞后、落实监管机制不到位、不配合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乡镇、单位和个人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现金缴费等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对各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干、代征员出现收现不缴、多收少缴、使用社保缴费专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等情形的,根据职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纪检监察、税务、财政、医保和人社部门对乡镇、村(社区)社会保险费现金缴费开展专项检查,防范社会保险费代收环节现金缴费风险,确保缴费人“养老钱”“看病钱”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向缴费人收取额外费用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未按照规定结报、解缴、积压、挤占、截留、挪用、私存、代收“两险”及不征、少征、多征或提前征收“两险”等侵害缴费人权益问题,根据职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三十三条  税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两险”征缴情况公示;各乡镇、村(社区)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信息在辖区内利用多种途径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相关佐证资料提供至税务部门。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税务、医保、人社部门均要设立投诉举报信箱、电子邮箱、电话,并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到社保费相关举报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由纪检监察、税务、医保、社保部门联合开展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纪检监察、医保、社保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托克逊县税务局、托克逊县医疗保障局、托克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