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0605548/2025-00027 | 发布机构 | |
文 号 | 〔〕号 | 有效性 | 自2025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
公开日 | 2025-10-10 |
为进一步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全面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城乡特殊群体治丧负担,推进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促进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提高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关于明确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吐市发改价〔2025〕2号)、《关于加强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25〕363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民规〔2025〕4号)文件精神,结合托克逊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殡葬基本服务费方面
(一)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对象
凡在托克逊县死亡并在第一、第二殡仪馆选择服务的下列人员:
1.新疆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2.驻托克逊县部队现役军人;
3.外地户籍但在托克逊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含退休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且在托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4.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对象所列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人群家中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5.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人员;
6.流浪乞讨人员、无名遗体和无主遗体;
7.遗体捐献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
8.其他根据应急突发情况,需要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特殊对象。
(二)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项目
根据新价非字〔1999〕22号、新计价费〔2004〕1625号、新发改收费〔2025〕363号、等文件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每具遗体免收3项基本殡葬服务费。
1.遗体接运费(含抬尸、消毒):殡仪车接运遗体往返(20公里以内);超出部分按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计费;
2.遗体存放费(含冷藏):使用冷藏柜存放遗体,时间不超过72小时;超出部分按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计费;
3.遗体清洗费:对遗体进行擦拭清洗的费用。
根据新民规〔2025〕4号文件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还包括遗体火化(含骨灰清理、包装)、骨灰寄存(不超过一年)、墓穴挖坑(墓位整体出售情况除外)三个项目。因我县暂不具备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条件,另南湖公墓墓位为整体出售或由丧属按要求在指定位置和规格标准开挖墓穴,暂无法实施以上三个惠民殡葬免除项目。
二、殡葬延伸服务费用方面
(一)殡葬延伸服务费免除对象
凡在托克逊县死亡并在第一、第二殡仪馆办理殡葬事宜的下列特殊对象之一:
1.托克逊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2.因公牺牲人员、见义勇为人员;
3.驻托克逊县部队现役军人;
4.流浪乞讨人员、无名遗体和无主遗体;
5.遗体捐献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
(二)殡葬延伸服务费用免除项目
1.殡仪馆守灵间租费(包括恒温礼棺),时间不超过72小时;
2.殡仪馆礼厅租赁服务费,时间不超过72小时;
3.殡仪馆休息厅租赁服务费,时间不超过72小时;
4.殡仪馆礼厅、休息厅冬季取暖费。
三、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一)奖补范围。新疆户籍的城乡各族居民,在托克逊县死亡后实行遗体火化,且在托克逊县内确定的节地生态安葬区域安葬骨灰的和实行土葬遗体深埋不设墓碑安葬的。
(二)葬式标准
1.骨灰自然安葬。在安葬设施内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在南湖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集中安葬区指定区域实行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容器将骨灰藏纳土中,自然回填、不做硬化,回填后不留坟头,地表保持平整(或可设置木质等其他小型标识物)。
2.遗体深埋不设墓碑安葬。将遗体埋葬于地下深度不小于1.5米,不装棺或使用可降解容器安放遗体,不硬化墓穴,地表保持平整,不留坟头,不设墓碑(或设置木质等其他小型标识物)。
(三)奖补标准。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具。
四、便民服务项目
新疆户籍的城乡各族居民在本县死亡并在第一、第二殡仪馆办理殡葬事宜的城乡各族居民提供以下便民服务项目:
1.免费停车;
2.免费使用应急药箱(含纱布、创可贴、救心丸、降压药等);
3.免费使用埋尸工具(铁锨、镐头等);
4.免费使用遗体搬运装卸工具;
5.免费使用自来水和饮水机。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丧事经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经办无名尸体的相关单位)到我县殡葬服务机构领取并填写《托克逊县免除殡葬服务费用审批表》,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逝者的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原件。申请免除殡葬延伸服务费用的需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身份证明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相关抚恤待遇优抚对象证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因公牺牲人员证书或文件;县级以上相关单位盖章的遗体(器官)捐献证明。骨灰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安葬的,丧事经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经办无名尸体的相关单位)还应提交免除费用对象的火化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县级及以上殡葬服务机构开具的火化发票原件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由我县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对照同级相关部门提供的免除费用对象人员名单,对免除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殡葬服务机构当场告知。
(三)减免。符合条件的,在结算时由治丧承办人在我县相应的殡葬服务机构直接办理免除手续。因证件资料不全无法审核或经核实无法认定符合条件的,由丧事承办人先行支付相应费用,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号,经审核确认后办理退费。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惠民殡葬政策深入人心。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在办事大厅或显著位置将惠民殡葬服务政策内容和办理程序公开公示,便于群众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在免除殡葬服务费用的最高限额内,按实际发生项目、发生金额予以减免。对未发生的减免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返现、不抵扣;超出减免标准的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足额缴纳。
(三)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强减免对象资格审核和信息管理,即时查询、核对、确认,切实做好档案信息管理。每月要相关资料报同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殡葬服务机构运营等费用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四)丧事承办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回给予减免的相关费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民政局要做好减免资金预算编制和申报工作,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殡葬服务机构切实履行资金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与县政法、公安、司法、财政、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配合,做好政策衔接。
(六)县财政局要及时将惠民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满足全县殡葬惠民服务工作需求。
(七)本办法由托克逊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25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