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010605548/2026-00047 | 发布机构 |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托政办规〔2026〕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日 | 2026-06-05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项目投资,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县政府将政府投资项目交由专门机构或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的运行机制。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取;达到法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公开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对突发事件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等符合法定不招标情形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配合建设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共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建设单位的专门机构或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发起,根据使用需求提出立项申请,共同组织项目实施,接收并使用项目的单位,为代建项目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上级补助以及县本级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80%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文旅、消防、广播电视、民政、社会保障、基层政权等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治理、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市政设施等领域的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四)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项目。
第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内部控制机制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及相应资质,可以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代建单位依据本办法承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设管理各项工作事项,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建设管理等相应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拟订代建制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市级代建制项目的实施,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代建制工作。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资委)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限内行使建设单位相关权利、代行建设单位相关职责,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主要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一)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二)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工程服务和施工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
(三)办理规划、节能、环保、消防、人防、园林、施工、市政、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有关事项报建手续;
(四)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
(五)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项目进度申报财政资金;
(六)组织工程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向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实体移交手续;
(七)办理工程结算、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及项目后评价;
(八)整理汇编并移交有关项目资料;
(九)做好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服务工作;
(十)依据代建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质量安全等法定义务和责任,并主要具体负责下列事项:
(一)负责提出代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使用需求,组织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建设资金筹措、用地手续的办理;
(三)明确项目代表,参加项目建设实施,及时沟通协调有关事项;
(四)按照资金年度预算,筹措并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五)参加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六)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项目建设目标、履约保证、奖惩办法、农民工工资保障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并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设计方案及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由代建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研究提出具体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条 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求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工程项目相关单位会商,提出合理方案建议,报建设单位批准。
为更好实现项目功能目标或者同样能满足功能目标有更低成本方案替代原设计的,代建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优化方案建议,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完成项目联合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协助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及后评价事宜。
第十二条 工程服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向代建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代建单位初审、建设单位复审后,建设单位报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支付,并将支付情况抄送代建单位。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及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编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或编制内容不实、违反限额设计要求,影响项目审批及建设实施的;
(二)违规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暗箱操作等行为,或违规洽谈、签订工程合同的;
(三)未依法依规办理规划、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等项目报建手续,或擅自办理设计变更、概算调整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报审程序的;
(四)未履行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管控不力,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工程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项目移交,或移交项目资料不完整、不真实,影响项目投入使用及资产移交的。
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代建单位,依据自治区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限制 1-3 年不得参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并对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应当实行代建制(依据可研批复)而未实行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无法进行的;
(三)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托克逊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托克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