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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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0605548/2026-00068 发布机构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托政办规〔2026〕3号 有效性 2年
公开日 2026-09-17

关于印发《托克逊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9-17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托政办规〔2026〕3号

 

关于印发《托克逊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招商

引资企业(项目)入园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托克逊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入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托克逊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7日 


托克逊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企业

(项目)入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托克逊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园全流程管理,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水资源全过程管控,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安全高效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产业定位、国土空间规划及运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入驻园区的全部招商引资企业及产业项目,涵盖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租赁厂房生产、托管加工类产业及配套项目;覆盖项目洽谈、准入评审、审批落地、工程建设、生产运营、变更调整、退出清算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产业契合原则。聚焦园区主导产业及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现行产业政策、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二)绿色低碳双控原则。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污染物减排、能耗、碳排放双控、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优先引进低排放、低能耗、高附加值、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

(三)安全底线原则。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项目工艺、设备、总图布局、危废贮存处置全流程满足安全管理法定要求。

(四)集约高效原则。严控土地指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与税收贡献,促进水、能源、固废资源循环优化配置。

(五)效益导向原则。兼顾经济产值、税收贡献、就业带动、产业链延补等综合效益。

(六)公平公正原则。入园准入标准、通用办理流程、普惠扶持政策全部公开透明,对各类所有制、区域、规模企业统一标准、无差别对待,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四条 产业准入要求

(一)符合现行有效版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属于园区重点鼓励发展的能源重化工、高端新材料、循环经济、新能源储能及产业链配套服务产业;后续国家、自治区目录更新的,自动适用最新版本。

(二)严禁引进国家和自治区淘汰类,以及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高污染、高耗能项目。

(三)经发改部门审核批复、核准项目,需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园区产业规划相关管理规定,具备相应安全保障能力。

(四)严格水资源刚性准入管控。入园项目须符合县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行业用水标准、园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标准,同步提交完整水平衡测试、节水方案报告,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明确用水结构,优先使用再生水、地表水,明确各类水源取水规模结构与保障路径,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增机电井取用地下水,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同时落实节水“三同时”后落地;严禁以入园协议替代取水许可审批,不得承诺新增地下取水;强制提高再生水回用比例,高耗水、重水污染、节水评价不达标、无稳定合法取水保障的项目,不予准入。

(五)拟入驻园区化工产业集中区的项目,除满足本条全部要求外,须同步符合化工集中区专项安全、环保、危废、总图布局准入细则,落实集中区配套公用工程依托要求。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全部入园条件,且属于以下类型的项目,予以优先评审、优先供地。

(一)在同等条件下,由服务专员全程协助加快内部审批流程,并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配置园区服务资源。

(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投资的科技型、创新型及产业升级项目。

(三)园区产业链补链、强链、延链配套项目,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节能降碳技改项目。

(四)投资规模大、亩产效益高、低能耗、低污染的新能源、储能、高端新材料项目。

第六条 除本办法前述规定外,严禁以下项目入驻园区。

(一)国家、自治区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高耗能、高污染、高安全风险项目。

(二)工艺设备落后、产能过剩、资源利用率低、综合效益差的低端项目。

(三)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且无法整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投资项目。

(四)生产列入《托克逊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化工产业集中区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项目。

(五)不符合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布局,且无法与园区主导产业形成配套关联的项目。

第七条 投入产出要求

(一)项目用地的单位面积投入产出须符合园区相关规定。其中,按项目总用地面积核算建成区整体平均投资强度不低于8亿元/平方公里;按项目总用地面积核算亩均产值不低于200万元/亩;按项目总用地面积核算亩均税收按减免前标准核算,不低于15万元/亩。

(二)园区可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技术先进性、产业关联度等客观因素,制定差异化的亩均投资、产值、税收指标标准,具体标准由园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公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方向、属于园区主导产业补链强链项目的,可适用较低级别的指标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行业最低标准。

上述差异化指标标准应当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同等适用,不得针对特定企业进行个案调整。涉及差异化指标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须经入园评审委员会全体集体审议,审议记录、调整理由、最终标准全部书面留存并对外公示,不得违反产业政策与公平竞争制度。

(三)园区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项目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标准化建设周期:2亿元及以下≤12个月;2亿元以上至5亿元≤18个月;5亿元以上至10亿元≤24个月;10亿元以上≤30个月。化工类项目可依据工艺复杂度、安全环保审批周期适度延长,分档管控:10亿元以下化工项目最长不超30个月,10亿元及以上化工项目最长不超36个月。因不可抗力、上级审批周期拉长、园区配套交付滞后等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开工、竣工延误,企业可申请周期顺延,顺延不计入违约考核。

企业需顺延建设周期的,应在延误事由发生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佐证材料;管委会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管委会若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应在前述期限内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并告知最终答复时限,但最终答复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管委会应在前述期限内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企业可向管委会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但不视为顺延自动生效。

(四)园区每年度可结合县域经济、产业发展现状更新新建项目的亩均产值、亩均税收指导性标准。上述更新指标仅作为新入园项目评审参考,不溯及已签约存量项目,已签约项目的考核仍以《项目招商引资协议》约定为准。

第八条 安全环保要求

(一)项目选址避开坎儿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碳排放治理、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同步设计、施工、投运环保、安全、节水、碳减排、危废贮存处置配套设施,强制建设废水深度循环回用系统;节水、环保、安全设施未通过专项验收的,项目不得投产。

(三)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标准,能耗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落实产能替代、压减等相关要求。

(四)企业须按国标安装全覆盖取用水、废气、废水、危废在线监测计量设备,全部接入园区、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实时上传、长期留存备查。

第九条 土地使用要求

(一)项目用地需符合园区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二)严格落实集约节约用地规定,规划指标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园区控规;生产制造类项目行政办公、生活配套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

对以研发、中试为主的科技型项目,或确因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增加配套面积的,由企业向管委会书面说明理由及依据,管委会应在收到说明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无异议。配套面积占比最高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第十条 企业资质要求

(一)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有效,注册资本与项目投资规模相匹配,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

(二)具备完善安全、环保、财务管理制度与对应专业技术团队;近3年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界定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存在隐瞒失信、重大违法处罚记录的,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入园资格,已签约的解除招商协议。

 

第三章 入园流程

 

第十一条 企业向园区经济合作发展部提交入园申请。经济合作发展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

(一)企业按照园区统一公布的申报材料清单完整提交材料,核心包含标准化《入园申请书》、可研简本、资金证明、用水测算报告、企业征信报告、安全环保初步方案等全套资料。

(二)经济合作发展部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基本要求的,提交园区入园评审委员会审议;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综合评审

(一)园区设立固定入园评审委员会,管委会主任任组长,成员包含商工、发改、应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税务、水利部门负责人;每批次评审邀请化工、环保、土地行业外部专家2名及以上参与技术评审,专家意见作为评审重要依据。

(二)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初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统筹安排召开评审会,批量申报项目可合并集中评审,重点审核产业契合度、投入产出、安全环保、土地利用、水资源保障等情况,形成评审意见。

(三)评审结论及完整理由书面送达企业,通过项目纳入招商项目库,不予准入项目列明明确否决依据。

第十三条 签约落地

(一)评审通过项目在园区官方网站及管委会办公场所显要位置同步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向申报企业书面送达公示告知材料,公示期无异议后纳入园区重点招商项目库。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签订《项目招商引资协议》。该协议内容应明确项目信息、核心经济指标(包括投资、产出及税收强度等),并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项目招商引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应遵循行政协议相关规定。争议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三)企业凭评审通过文件自主办理各类法定审批手续;管委会设立一站式招商服务窗口,落实专人全程代办服务,建立审批限时办结机制,制定容缺办理事项清单并对外公示,对符合条件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签约前同步共享园区区域环评、水保、压覆矿评估成果,简化企业重复编制报告成本。

(四)园区入园评审委员会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不得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四条 项目重大变更管理

项目签约落地后,建设规模、投资额、选址、生产工艺、产能、环保安全方案、能耗水耗指标、企业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生重大调整的,企业须提前提交项目重大变更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由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未通过评审不得擅自调整建设、生产方案;其他可能改变项目产业定位、安全环保风险等级、投入产出指标的调整,均属于项目重大变更范畴。

 

第四章 建设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管理

(一)园区交付具备完整施工条件熟地或标准厂房的,企业须3个月内开工;若交付生地、配套基础设施未完工,开工时限由双方在招商协议中另行约定。项目严格按照协议、审批文件建设,内容变更须经园区书面批准。

(二)园区规划建设、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施工期间须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噪声管控、施工废水处置要求,杜绝施工污染及安全事故。

(三)项目竣工后企业提交联合验收申请,由住建、生态环境、应急、消防、水利、自然资源等多部门联合验收,全部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

第十六条 运营管理

(一)入园企业严格遵守税收、安全、环保、水资源、危废管理法律法规,按园区统一明确并公示的频次、格式报送经营、能耗、排放、取水、税收数据;管委会依托政务共享平台打通各部门数据,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送材料。企业变更土地厂房权属或对外出租的,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及时书面告知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不得设置额外审批程序作为权属变更的前置条件。逾期不报、瞒报数据的,纳入企业履约负面清单管理。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环保管理制度及节水减排要求,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环保设施运维及水平衡测试,排查安全与环境风险、用水损耗隐患,优化生产与用水流程,接受园区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落实节能减排要求,积极参与循环经济建设,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主动退出

(一)企业因自身经营原因申请退出的,需提前3个月向园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退出原因、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计划等。

(二)园区管委会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三)经园区审核同意或视为同意后,企业完成资产清算、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及环保设施拆除、土地复垦等工作,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管委会有权依据《项目招商引资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解除协议:

(一)企业出现违约情形,园区管委会依法作出解除协议的书面行政决定。企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企业逾期不履行且未救济的,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非诉强制执行。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超标排污,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吊销证照,限期整改后仍不满足法定条件;发生重大安全、污染事故责令停产且无复产可行性的,园区可直接解除协议要求退出。

(三)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工艺、产业、违规改扩建,下发整改通知,一般情形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重大安全环保风险情形整改期1个月,逾期拒不整改的,园区解除协议。

(四)厂区连续停产停业满12个月,管委会书面催告;企业因行业周期、市场下行等客观因素停产的,可向管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管委会应在收到说明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经核实确属客观原因导致的停产,前款规定的“连续停产停业12个月”期限自客观原因发生之日起中止计算,客观原因消除后恢复计算。催告后3个月内无复工计划、未复产的,园区有权解除协议。

(五)存在偷税漏税、恶意失信、违法经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生效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擅自转让、转租、抵押园区土地及厂房,违规变更权属,经园区管委会书面通知后60日内仍未纠正的。

因企业违约行为导致土地闲置满2年的,园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移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涉及重大安全环保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处理。上述移交处理不影响园区管委会依据协议约定继续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退出清算

(一)因规划调整、政策变动等公共原因需要收回土地的,由园区管委会报请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补偿与土地收回程序;

(二)因企业自身违约、经营原因退出的,土地地上建筑物、设备补偿、危废处置、土壤地下水修复、土地复垦全部按招商协议约定执行;企业违约被清退的,不予给予地上附着物额外补偿,并全额承担厂区生态修复、土地平整全部费用,未完成治理验收的不予办理退出清算手续。

企业存在闲置土地、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园区管委会及时移交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因企业违约行为导致土地闲置、违法用地的,园区管委会依法移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理,同时保留依据《项目招商引资协议》追究企业违约责任的权利。土地经法定程序收回后,由园区重新统筹招商。

 

第六章 责任保障

 

第二十条 园区管委会统筹企业入园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项目评审、审批服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一)因本办法及《项目招商引资协议》引发的行政协议争议,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

(二)其他日常管理争议,优先调解,调解不成可依法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产业定位、空间布局、环境容量、能耗总量等管理要求,应当以经批准的《托克逊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为准。本办法相关内容与上述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不一致的,以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托克逊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企业对条款理解存在异议的,可向管委会书面申请复核,管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该办法在有效期内,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发布前已签约入园企业,按原有协议执行;存量企业实施新建、扩建、技改项目,须按照本办法重新开展准入评审。

    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步废止园区原有同类入园管理文件,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