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吐市环(托)罚〔2025〕8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阿尔古布拉克农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木塔力甫·阿不来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003133549184
地址:新疆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克尔碱镇黑山(金林实业东侧11公里处)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6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两名执法人员程建、吾尔麦提·斯马义对位于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克尔碱镇黑山(金林实业东侧11公里处)的新疆阿尔古布拉克农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水洗砂砂石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水洗砂砂石料项目于2024年9月开工,2025年8月基本建设完成。现场建有一座12㎡彩钢房,一台筛沙机,3条皮带运输线,一台250千伏安变压器等。该项目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影像资料)、《污染源简单事项现场“一表通查”记录表》1份,用于证实你公司未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2025年8月6日,新疆阿尔古布拉克农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木塔力甫·阿不来孜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八项第十一条,非金属矿采选业10-11(土砂石开采101)复印件用于证实新疆阿尔古布拉克农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水洗砂石料项目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4.2025年8月19日,新疆天诺正信资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托克逊县分局对新疆阿尔古布拉克农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涉及的单项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新天诺正信评报字〔2025〕第052号),用于证实新疆阿尔古布拉克农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水洗砂石料项目总投资额为25.69万元。
5.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证实执法主体具有执法资格及执法程序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以《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吐市环(托)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故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的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元整(74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吐鲁番市高昌支行
户 名:吐鲁番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26530104000603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