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010605548/2025-00034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管理办法〔2025〕4号 | 有效性 | 5年 |
| 公开日 | 2025-09-30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分配、管理及监督工作,结合托克逊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切实解决住房需求,推动托克逊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托克逊县行政辖区范围内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运营、使用及监督管理、退租等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回购等方式筹集,根据托克逊县财政承受能力投资筹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
第六条 房源筹集
(一)可通过将回购已建成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小区剩余未分配房源等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用于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二)产权单位可将回购商品房作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将现有商品房转为保障性住房,回购价参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户型以建筑面积80–120平方米的中小套型为主,每户统一实施简装,并配备基本家具家电,达到“拎包入住”条件,全面满足日常居住需求。
第八条 监管机制
政府转化或回购后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采取特许经营,由住建部门管理,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服务。
第九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参照托克逊县住房租赁价格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10元/平方米/月计算。
第十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结合托克逊县房屋租赁市场价格与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赁成本监审情况,经托克逊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托克逊县新就业、已就业的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地方性引进人才等新市民、新青年群体、已就业人群。
第十二条 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也可为用人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与托克逊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三)在托克逊县城镇辖区内名下无住房;
(四)已申请公租房的不得同时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 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人在托克逊县城镇范围内无房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五)劳动管理部门已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需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托克逊县新就业、已就业的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地方性引进人才等申请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由用人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如实填报《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并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本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在此基础上,由专业的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房源的合理分配。
第十六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轮候期限的调整至公租房保障。
第十七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第十九条 因就业及子女就学、身体残疾等疾病原因需要调换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位置和楼层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及机构应支持和调整,并履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赁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入住前,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应对承租人进行入住前教育,要求承租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正确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金结合市场测算、委托第三方评估后确定,由发改部门审核后,租金标准经托克逊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金的收取应实行公示公告、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价格行为,严禁违法收费。
第二十二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得改变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三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定期复核承租人对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和家庭变化情况,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收回所承租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使用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按市场价上调租金、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一)擅自调换承租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欠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
(七)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租条件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完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运营管理或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委托签订委托协议或购买服务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将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中的分配、运营、维护、退出、换房等事务性工作移交至承接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切实提升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的委托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畅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反映诉求渠道。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申请人或单位,依法追责。
第三十条 对发现转租、转借住房等行政违法行为的,由县住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公职人员违纪的,移交纪委处理。
第三十一条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及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申请人、承租人等违反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托克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